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7 |
40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台律意字[2017]第0612-1号二一七年九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和平大道
690 号恒大首府
55 楼
电话:027-87123860 传真:027-878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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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台律意字[2017]第0612-1号致: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吾尔利生物 、 公司 或者 股份公司 )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17年07月20日出具了 《关于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金台律意字[2017] 第0612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审查反馈意见中提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 《关于湖北吾尔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 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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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正文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之 10: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 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
1、核查了《企业信用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审字[2017]第5-00394号《审计报告》、关联企业往来的合同及会计凭证、 银行流水, 确认公司已披露告期内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占用情况;
2、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
3、核查了公司报告期期末至审查反馈回复期间的财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 进行期后事项检查, 确认申报后是否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4、查阅了公司历次三会决议等文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不发生资金占用及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承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关联资金往来事项的承 诺》.
(二)核查内容和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已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四节 公司财务 之
七、 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之
(二)报告期的关联交易 之
4、 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中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其中涉及控股股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