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7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 35,722,532.18 元及利息、律师费 440,000 元. 近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 ) 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桂04 民初
19 号】及梧州中院民二庭《送达生效时间证明》 ,梧州中院 就公司与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姚德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该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请 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3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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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及判决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件于
2018 年6月5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 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2018)桂04 民初
19 号】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 35,722,532.18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5,722,532.18 元为基数,自2017 年1月30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
2.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440,000 元;
3.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 234,525 元(原告已预交) ,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告黑 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在上述上诉期内,原告、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梧 州中院民二庭《送达生效时间证明》 ,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18)桂04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