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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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 号当事人: 石狮万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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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 何莲花 地址: 石狮市灵秀科技园彭荣大厦6 楼 当事人 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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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8 月3
0 日委托厦 门同联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 报出口一批男式开襟衫等,报关单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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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现其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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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套运动套装上标有 F e r r a r i 字样标识,申报价人民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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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对上述货物,F e r r a r i 商标权利人法拉力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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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9 月1
2 日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运动套装上标有的F e r r a r i 字样标 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
(一)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法拉力公司F e r r a r i 商标专用权 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 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运动套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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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套,并处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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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0 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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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