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7 |
目的: 1.1 为健全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保证之作业有所遵循,特 依腹⑿泄咀式鸫爰氨呈楸Vご碜荚颉辜氨竟菊鲁痰谒 条之规定订定之. 2.围: 2.1 本公司及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为他人背书保证者,应依本作业程序办 理.但金融相关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3.名词定义: 3.1 资金贷与他人:系指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之公司 或行号之资金贷与. 3.2 背书保证系指下列事项: 3.2.1 融资背书保证包括: 3.2.1.1 客票贴现融资. 3.2.1.2 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3.2.1.3 为本公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立票璺墙鹑谑乱底鞯1 者. 3.2.1.4 关税背书保证,系指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 之背书或保证. 3.2.1.5 其他背书保证,系指无法归类列入前述 3.2.1 及3.2.2 之 背书或保证事项. 3.3 子公司及母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规定认定之. 3.4 净值:财务报告系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者,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净值, 系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 之权益. 3.5 公告申报:系指输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指定之资 讯申报网站. 3.6 短期:系指一年. 3.7 事实发生日:系指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资金 贷与或背书保证对象及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4.权责: 4.1 本作业程程之管理单位为财务部. 5.作业流程图:(略) 6.管理重点: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2/8 文件名称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文件编号 EL-B04 版本07 制订单位 财务部 6.1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6.1.1 得贷与资金之对象: 6.1.1.1 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 6.1.1.2 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6.1.2 资金贷与他人之评估标准: 6.1.2.1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资金贷与,贷与金额与业务往来金 额是否相当之评估标准: 6.1.2.1.1 与本公司业务往来一年以上. 6.1.2.1.2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者,以最近三个月 往来交易金额为贷与金额上限. 6.1.2.2 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得贷与资金之原因及情形: 6.1.2.2.1 本公司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业 务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6.1.3 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6.1.3.1 业务往来资金贷与之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本公司贷 与之总额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四十;
个别贷与金额不 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十与业务往来金额孰低者.所称业 务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最近三个月进货或销货金额孰高 者. 6.1.3.2 短期融通资金贷与之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本公司总 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四十.个别贷与金额以 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十. 6.1.3.2.1 对无担保品、同一产业及同一关系企业或集 团企业之贷与限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或该集团 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百分之十. 6.1.3.3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 间从事资金贷与之限额: 6.1.3.3.1 业务往来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本公司贷与之总额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五 十;
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净值之百分之二 十与业务往来金额孰低者.所称业务往来金 额系指双方间最近三个月进货或销货金额孰 高者.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3/8 文件名称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文件编号 EL-B04 版本07 制订单位 财务部 6.1.3.3.2 短期融通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本公司总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五 十.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二 十. 6.1.3.4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百之国外公司对 本公司资金贷与之限额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6.1.4资金贷与期限及计息方式: 6.1.4.1 每笔资金贷与期限以一年为限. 6.1.4.2 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机构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公 司贷款利息之计收方式,以贷款合约为准. 6.1.4.3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 间从事资金贷与之期限及计息方式,与上述 6.1.4.1 及6.1.4.2 相同. 6.1.5 资金贷与办理程序: 6.1.5.1 徵信: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由借款人先检附必 要之公司资料及财务资料,向本公司以书面申请融资额 度.本公司受理申请后,财务部应就贷与对象之所营事 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与信用、获利能力及借款用途 予以调查、评估,并拟具报告. 6.1.5.2 授权: 6.1.5.2.1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经本公司财务部 徵信,并送请法务会审后,呈总经理核准并 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办理,不得授权他人 决定. 6.1.5.2.2 本公司与子公司间,或子公司之间之资金贷 与,应依 6.1.5.2.1 规定提董事会决议,并 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於董事会决议 之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 或循环动用. 6.1.5.2.3 所称一定额度,除符合 6.1.5.2.2 者外,本 公司或子公司对单一企业之资金贷与之授权 额度不得超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 分之十.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4/8 文件名称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文件编号 EL-B04 版本07 制订单位 财务部 6.1.6 详细审查程序: 6.1.6.1 资金贷与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6.1.6.2 贷与对象之徵信及风险评估. 6.1.6.3 对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 6.1.6.4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时,除子公司外应取得同额之 担保本票,必要时并办理动产或不动产之抵押设定.前 述债权担保,债务人如提供相当资力及信用之个人或公 司为保证,以代替提供担保品者,董事会得参酌财务部 之徵信报告办理.前述担保品除土地及有价证券外,均 应投保火险. 6.1.7 公告申报程序: 6.1.7.1 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资金贷 与余额. 6.1.7.2 本公司资金贷与金额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 日之即日起算内公告申报: 6.1.7.2.1 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之余额达本公 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6.1.7.2.2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资金贷与余额达 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6.1.7.2.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资金贷与金额达新台币 一千万元以上且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 值百分之二以上. 6.1.7.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者,该子公司有 前述应公告申报之事项,应由本公司为之. 6.1.8 已贷与金额之后续控管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6.1.8.1 财务部应评估资金贷与情形并提列适足之备抵坏帐,且 於财务报告中适当揭露有关资讯,并提供相关资料予签 证会计师执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6.1.8.2 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建立备查簿,就资金贷与之对象、 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资金贷放日期及依 6.1.6 规定 应审慎评估之事项详予登载备查. 6.1.8.3 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 其执行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 怡利电子集团企业页次:5/8 文件名称 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文件编号 EL-B04 版本07 制订单位 财务部 应即以书面通知各监察人. 6.1.8.4 因情事变更,致贷与对象不符规定或余额超限时,应订 定改善计画,将相关改善计画送各监察人,并依计画时 程完成改善. 6.1.9 公司负责人违反 6.1.1-6.1.3.4 之规定,应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