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7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收回
870 万元应收账款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具体影响数额以年度审计师确认数据为准.
2019 年3月5日,公司收到案号为(2019)浙0109 执336 号之五《执行裁 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本案终结执行的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的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
45 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2、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新能源" )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3号楼
5755 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东强
3、申请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次诉讼及申请执行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1月12 日披露的 《关于诉 讼进展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1) .
二、终结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1月10 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 为10,405,400 元,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京城新能源达成和解,公司现已受偿 8,700,000 元,剩余 1,705,400 元按照案号为(2018)浙0109 民初
10678 号《民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调解书》执行,京城新能源应于
2019 年6月30 日前支付完毕. 公司于
2019 年2月27 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京城新能源的 执行申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 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终结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回
870 万元应收账款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影响数额 以年度审计师确认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