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7 |
5 ―
(一)与所在单位签订了
3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所在单位在我市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三)所在单位属本办法下的实体经济领域或新经济领域.
(四)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
(五)申报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已经执行完 毕.
第四章 申报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凡符合本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自愿基础上向所在单 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准备所需个人材 料.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个人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 单位有关材料形成申报资料.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资料 审查,申报资料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签意见后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商市人才办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 相关市级部门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建议奖励名单并报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对拟奖励名单,由市经信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 ―
6 ― 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初审后,应于每年的
3 月底前报市经信委.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为《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 励资金申报书》 ,应包含以下材料,且应按顺序装订好:
(一)《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申报表》 ;
(二)所在单位提供支付申报人工资薪金、奖金分红等的证 明;
(三)申报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申报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
(五)所在单位的法人证书(正、副本)或三证合一证(正、 副本)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
(六)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所在 单位鲜章) .
(七)其它补充支撑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成都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该奖励是以政府名义发放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人 才个人,所在单位仅是代为申报、代为领取的主体.所在单位收 到奖励资金后, 应及时告知获得奖励的申报人, 并在
20 个工作日 ―
7 ― 内全额发放给获得奖励的申报人.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监督奖励资 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终止发放, 若已经发放的, 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收回所发放奖励:
(一)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人被解除合同的或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所在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黑名 单的.
(四)申报人正接受刑事处罚的.
(五)因岗位调整导致申报人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六)其它因素变化导致申报人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第二十条第
(一)项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 发放的奖励资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孳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资金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