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17 |
15 Tel:15293688336\Fax:09332536055 4.1. 根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良好记录;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符合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4.3. 供应商参加谈判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谈判. 4.4. 供应商购买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一切均以 谈判小组审核的结果为准. 4.5. 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5. 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 谈判费用 6.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 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