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8 |
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Guangzhou? Hangzhou? Sydney? Suzhou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观意字【2019】第0236 号二一九年五月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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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8-3-2 目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13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17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 2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5 38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6 46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8 58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9 60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63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16 71 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7 78 十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2 82 十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23 84 十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28 86 十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32 89 十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34 91 十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45 93 十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53 97 十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61 103 二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62 107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观意字【2019】第0236 号致: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5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发行 上市 )于2019 年3月22 日出具了编号为观意字【2019】第0134 号的《北京观 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和编号为观报字【2019】第0014 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2019 年4月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下发上证科审 (审核) [2019]10 号《关于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 ,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 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