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18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 中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工作流程及时、准 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提供政策 解读、咨询指导和热情服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学校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解释 工作.同时认真做好

2017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 参加中考有关工作. 附件:

2017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报 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惠州市教育局

2016 年12 月16 日52017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 中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13〕43 号)制定) 认定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1 进城务工人员达到《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 (试行)》(惠州委发〔2008〕31 号)规定的积分条件的

2 父母在本市工作期间,在其工作专业领域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认可的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专项奖励及有关荣誉称号的

一、 符合条件

3 父母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 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的认证材料,予以报考.

1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二、 合法稳定 职业认定

4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前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 予认定.

6 认定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1 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 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 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 同,并按《惠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 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部门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提供证明材料, 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 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部门办理了居住手续的 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三、 合法稳定 住所认定

4 考生父母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1 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惠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 至2017 年8月31 日,已连续

3 年以上(含3年) 予以认定.

2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3 居住证有效期满

3 年,但非连续

4 考生父母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

2017 年8月31 日未满

3 年 考生父亲或母亲必须在

2016 年3月1日前办理了我市居住证, 现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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