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8 |
1 ― 特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鲁财综〔2018〕20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公安 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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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停征、免征和调整 部分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 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收费,切实停到位、免到位、调到 位,做到令行禁止.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已停征项目 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 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2018 年4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 印发期间收取的首次申领身份证工本费,应退还缴款人.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安排相关 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经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2018 年4月28 日―3―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4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