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8

销售:石艺制品;

废瓷回收技术研究和开发;

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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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煌、蔡镇 通、陈庆彬、苏国荣、蔡培周,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蔡镇城 1286.844 14.69%

2 蔡镇茂 1283.2312 14.65%

3 李维香 1283.2312 14.65%

4 蔡镇锋 1283.2312 14.65%

5 蔡镇煌 1283.2312 14.65%

6 蔡镇通 1283.2312 14.65%

7 陈庆彬 490.00 5.59%

6 8 苏国荣 284.00 3.24%

9 蔡培周 283.00 3.23% 合计 8760.00 100.00% 公司系由其前身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发起 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3,334 万股,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各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7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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