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8
1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桐乡金石和 桐乡磊石各25%股权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子 公司巨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收购Hope Plus Limited(双星有限公司) 持有的桐乡金石贵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金石")、桐 乡磊石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磊石")各25%股权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在2012年收购桐乡金石和桐乡磊石各75%股权基础上,进 一步收购其余25%股权,使公司全资拥有桐乡金石和桐乡磊石的100% 股权.

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最大化地拥有对桐乡金石和桐乡磊石的控 制力,并使公司最大化地享有桐乡金石和桐乡磊石的经营收益.主要 从事玻纤专用铂铑设备生产销售业务的桐乡金石和主要从事叶腊石 粉生产销售业务的桐乡磊石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后, 将完善和优化公 司玻璃纤维业务的产业链, 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在玻璃纤维 行业的地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定价参考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反映的资产评估值,遵循了公平、公正的 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收购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 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董事会不存在违反其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次收 购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收购依法、合规、有效;

转让价格参考 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客观、公允;

本次收购为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达成,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收购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收购. 独立董事签字: 宋军 李怀奇 储一昀

2013 年8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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