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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层层层层二二二二一一一一年年年年六 六六六月 月月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牧实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中牧实业 中牧实业 中牧实业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二一一一一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二 二二二次 次次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张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 市规则》 " )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一一
一、 、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 、召开程序 召开程序 召开程序 召开程序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牧实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