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5]第046 号 上海市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7 层

电话:021-6079

5656 传真:021-5887

885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5]第046 号致: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安徽扬子地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 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 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15 年4月23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于

2015 年4月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或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相关事项.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