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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2146―2018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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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DB33/ 2146―2018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废气收集要求.2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涂装工序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25 DB33/ 2146―2018 II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涉工业涂装工 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 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 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 本 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 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时, 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 序污染控制要求的, 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 监测中心,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146―2018

1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 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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