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8 |
1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版) 》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9?2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
2013 年9月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 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提交组织 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业务实施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版)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
2 ―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 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 范登记结算风险, 根据 《证券法》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组织的国债期货交割有关的 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 中金所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 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系用于办理中金所与国债 期货买方、卖方之间的国债交收的专用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系用于支付国债期货交收 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放国债期货交收相关国债所产生的兑 付、兑息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 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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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批准其开展国债期货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账户开户注册申请表、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对于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 券,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以"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 持有人列示.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 金划转指令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发出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金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操作流程中对其划转客户国 债指令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中金所的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 ―
4 ― 顺序逐笔办理证券划转手续:
(一)将相关国债从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划转至中 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 常进行的情形) ;
(二)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 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 常进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