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9-2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区政府同意 《垦利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9月21 日共12页―2― 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有效防范燃气 事故发生,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 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东政办发明电?2017?29 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重点.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 所.
(二)工作目标. 1.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
一时 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凡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督促房屋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改用管道天然气;
3. 改用管道天然气工作原则上要在
2018 年5月31 日前完 成;
4.2018 年5月31 日以后新上餐饮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管道 天然气,不得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二、职责分工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 ―3― 所,责令整改;
不能及时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 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 合同;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 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向 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
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 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督促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及时受理落实 具备接入管道燃气条件、有关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到位的餐饮场 所提出的改造申请和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度;
督促管道燃气企 业做好对所供餐饮场所的入户安检工作;
督促各液化气站建立健 全详细的充装记录、严禁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严禁向无《燃 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气源、严禁向使用 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燃气钢瓶充装,确保为餐饮场所提供安全、 可靠的瓶装燃气;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依法责令整改.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加强对 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 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 液化气掺混二甲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质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的监 督管理,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提供印有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 警示标签、充装标签的合格液化气钢瓶;
配合有关部门对餐饮场 ―4― 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 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 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依法查处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 为;
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问题和在液 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 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 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按照职责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查处掺杂掺假、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对部门通报 中要求停产、停业整改的餐饮场所,依法变更、注销营业执照. 对未取得餐饮业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下列行为行使处罚权: 1.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许可或不按照经营许可从事经营 活动的;
2.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用于经营的;
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
4. 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设Z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定期维护的;
5.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6.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的;
7.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及时通 ―5― 知的;
8.燃气经营者非法充装的,责令限改,逾期不改的;
9.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责令限改, 逾期不改的.
(七)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道路燃气运输违法行为.
(八)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 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实施挂牌督办.
(九)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 及时办理餐饮场所建设燃气工程的有关手续.
(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垦东办事处、红光渔业办事 处.落实安全生产 属地管理 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 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017 年9月25 日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 责,对餐饮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 账,并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基础 台账于
9 月25 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 年9月26 日至
10 月25 日). 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餐饮场所 开展专项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餐饮商户限期整改,建 立检查档案, 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
2017 年9月30 日前 ―6― 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 月30 日至
10 月15 日,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 处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治理行动, 对前期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难点问 题集中整治.
(三)餐饮商户管道天然气替代工程(2017 年10 月25 日至2018 年5月31 日). 1.规划设计阶段(2017 年10 月25 日至
12 月31 日).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和利时燃气公司,委托专业设计公司, 根据各自实际情况, 尽快编制设计施工方案. 有关部门要建立 绿 色便捷 通道,加快工程施工手续办理速度. 2.施工建设阶段(2018 年1月1日至
5 月31 日).各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和利时燃气公司要抽调精干人员,加强施工力量,在 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巩固治理成果和全面总结阶段(2018 年6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 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对全区餐饮场所整治成果再巩固,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 全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书 面报告于
2018 年6月20 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 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 ―7― 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统一领 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广泛宣传,加强安全培训.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 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 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加强 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培训教育.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 相关部门每周向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区政府督查局每周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对未认 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 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不作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附件:1.垦利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瓶装天然气、液化气使用规范 ―8― 附件
1 组长:燕雪英 副区长 副组长:孙继国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李青东 区公安局政委 王林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戴景鹏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蓬建 区环保局局长 赵志峰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志彬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强区安监局局长 李会强 区商务局局长 张涛区质监局局长 任冠军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宋金生 胜坨镇镇长 宋连军 郝家镇镇长 周立城 永安镇镇长 盛焱黄河口镇镇长 ―9― 王安峰 董集镇镇长 张守华 垦利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洪亮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勇军 垦东办事处主任 杨学彬 红光渔业办事处主任 孙家庚 区城市管理局主任科员 王华彬 区政府督查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孙继国兼任办公室主 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正式行文.该项工作结束后,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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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改用管道天然气工作完成前,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 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一)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 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 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Z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Z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时, 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 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 度报警装Z,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外部应 当设Z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 电器开关设Z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 当分开放Z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Z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 ―11― 物品和使用明火;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 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正 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 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 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
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
若软管出现 老化、 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 窗户和门.
(三)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 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