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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1995-05-03发布 1995-11-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5 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

1、3.0.

2、3.0.

8、4.1.

2、4.1.

3、4.1.

12、4.2.

7、4.3.

1、6.1.

1、6.1.11(

1、

2、

3、

5、6)、6.1.

16、7.4.

2、7.4.6(

1、

2、

7、8)、7.6.

1、7.6.

2、7.6.

3、7.6.

4、9.1.

1、9.1.4(

1、

2、 3)、9.4.

1、9.4.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 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 条、第4.1.5A.1 条、第4.1.5A.2 条、 第4.1.5A.3 条、 第4.1.5A.4 条、 第4.1.5A.5 条、 第4.1.5A.6 条、 第4.1.5B 条、 第4.1.5B.1 条、 第4.1.5B.2 条、第4.1.5B.3 条、第4.1.5B.4 条、第4.1.5B.5 条、第4.1.5B.6 条、第4.1.6 条、第6.1.3A 条、第6.2.8 条、第7.6.4 条,自2001 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 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4月24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 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 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年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 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 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 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6月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 年11 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 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 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 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 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 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 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C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C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Cscale power dispatcher'

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C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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