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27 |
1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 关于印发《二00 二~二00 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的要求,同时依据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成立暨第 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的 基础上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 工作方针,对我国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 我国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 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 本规范共分
9 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系统组 件、给水、操作与控制、水力计算、施工和调试及验收、维护管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等. 与原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内容;
2、补充了输送机皮带、液化烃及其它可燃过热液体储罐、钢结构等场所的相关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置要求;
3、增加了许多工程设计所需的条款,并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I 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4 3.1 设计基本参数.4 3.2 喷头与管道布置.7
4 系统组件
10 5 给水.12 5.1 一般规定.12 5.2 水泵.12 5.3 雨淋报警阀.13 5.4 水泵接合器.13
6 操作与控制
14 7 水力计算
16 7.1 系统的设计流量.16 7.2 管道水力计算.17 7.3 管道减压措施.18
8 施工和调试及验收
20 8.1 一般规定.20 8.2 进场检验.21 8.3 安装.24 8.4 调试.31 8.5 验收.34
9 维护管理
40 附录 A 水喷雾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41 II 附录 B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42 附录 C 水喷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52
1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 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 60℃的液体火灾和电 气火灾;
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 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 灾,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阀、气动阀)、过滤器和 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 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的管道. 2.1.3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rate 单位时间内系统向每平方米保护面积喷洒的水量. 2.1.4 响应时间 Respnose 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 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 雾的时间. 2.1.5 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水压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分解成细小水滴的喷头. 2.1.6 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spray nozzle 水雾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 2.1.7 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8 雨淋报警阀 Deluge valves unit 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 成的阀组.
3 2.2 符号B―― 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BR ―― 雨淋阀的比阻值 Dj ―― 管道的计算内径 H ―― 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 h0 ――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hr ―― 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 ∑h ―― 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i ―― 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 K ―― 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k ―― 安全系数 N ――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n ――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p ――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pi ―― 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Q ―― 雨淋阀的流量 q ―― 水雾喷头的流量 qi ―― 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Qj ―― 系统的计算流量 R ―― 水雾锥底圆半径 S ――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υ ―― 管道内水的流速 W ―― 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 Z ――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 差θ―― 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4 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设计基本参数 3.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3.1.2 的规定;
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 3.1.2 的规定: 表3.1.2 供给强度、响应时间和持续供给时间 防护目的保护对象供给强度 (L/min・m2 ) 响应 时间 (s) 持续供给时间 (h) 固体火灾
15 60
1 输送机皮带
10 60
1 闪点 60~120℃的液体
20 液体火灾 闪点高于 120℃的液体
13 60 0.5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灭火电气火灾 电缆
13 60 0.4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300
4 固定顶罐 2.5 浮顶罐 2.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相邻罐 2.0
300 直径大于 20m 的固定顶罐为 6h,其他为 4h 全压力、半冷冻式储罐
9 罐壁 2.5 单、 双 容罐 罐顶
4 120 罐顶泵平台、 管道进出口等 局部危险部位
20 全冷 冻式 储罐 全容 罐 管带
10 60 液化烃及其 它可燃过热 液体储罐 液氨储罐
6 120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 瓶间、瓶库
9 120
6 易燃气体压缩机、易燃液体泵及其他相关设 备20
60 6 水平钢结构
4 60
1 防护冷却钢结构 竖直钢结构、斜拉梁
10 60
1 注:钢制单盘式、双盘式、敞口隔舱式内浮顶罐按浮顶罐对待,其他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罐对待.
5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 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 时不应小于 0.2MPa.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护冷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 于0.15MPa. 3.1.4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 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 液化石油气和甲、乙、丙类液体灌装间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保护面积应按设备裸露的外表面积确定. 3.1.6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下行皮带的上表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长距离的皮带宜实施分段保护,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流量不宜大 于680m3 /h.
2 当皮带分段进行保护时,水喷雾系统除启动着火段皮带对应雨淋报警 阀外,尚应同时启动相邻下游段皮带的雨淋报警阀.
3 每段皮带的保护长度,应根据式 3.1.6 计算: W q Q Q Q Q L d ih oh T * * ? ? ? =
3 50 ) ( (3.1.6) 式中: L ―― 每段皮带的保护长度,m;
QT ――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m3 /h;
Qoh ――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水量, m3 /h;
Qih ――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水量, m3 /h;
Qd ―― 水幕水量,m3 /h;
6 q ―― 皮带供给强度,L/(min・m2) ;
W ―― 皮带支撑结构轮廓宽度,m. 3.1.7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3.1.8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消防水系统冷却范围及冷却面积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及距着火储罐罐壁 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 上储罐,应同时冷却;
当相邻地上储罐超过
3 座时,可按
3 座较大的相邻储罐 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罐的冷却面积应按罐壁表面积计算,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 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3.1.9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冷却范围及冷却面 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同时冷 却.当邻罐超过
3 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 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2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
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 罐体表面积计算. 3.1.10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冷却范围及冷却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容罐外壁为钢制时,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 围内的邻近罐应同时冷却.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 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
3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无填充材料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壁与罐顶及距 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顶应同时冷却.
4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有保温材料填充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顶及距着 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顶应同时冷却.
7 5 采用混凝土外壁的全容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保护范围应包括 罐顶泵平台、竖管和钢梯. 3.1.11 易燃气体压缩机、易燃液体泵及其他相关设备,保护面积应为相应设备的投影面积,并且水雾应 直接包围密封面和其他关键部位. 3.1.12 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有关规 定执行. 3.2 喷头与管道布置 3.2.1 保护对象的水喷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 特性按本规范式 7.1.1 和式 7.1.2 计算确定. 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 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