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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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

2 目录1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给水系统设计?4? 3.

1 一般规定 4? 3.2 给水管网 4?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6? 3.4 节水措施 7? 3.5 优质饮用水 7?

4 排水系统设计?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10? 4.3 生活排水管道 10?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11? 4.5 雨水系统 12? 5. 热水系统设计?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水量、水质、水温 14? 5.3 设备与管道 15?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16? 6.1 水质 16? 6.2 系统设置 18? 6.3 池水过滤、消毒及水质平衡 18? 6.4 安全防护 18? ?

3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建筑中水 20? 7.3 雨水回用 21?

8 施工及验收?22? 8.1 一般规定 22? 8.2 施工与安装 22? 8.3 调试与验收 23?

9 运行维护?24? 9.1 一般规定 24? 9.2 水质监测 24? 9.3 管道及附配件 24? 9.4 设备运行维护 24? 9.5 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25? 附:起草说明?26? ? ?

1 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给水排水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 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 和监管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 施、 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 (方法) 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 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

2 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建筑工程中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

2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 关应急预案. 2.0.2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 防的相应要求. 2.0.3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建筑 生活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2.0.4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 品. 2.0.5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中水、雨水)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 2.0.6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 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7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8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并应采取措施减 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9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 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0 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影响公众 安全. ?

3 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及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2.0.12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 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2.0.13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2.0.14 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排水管道应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15 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位于车行道的检查 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

4 3 给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给水系统应连续不间断向所服务的建筑与小区提供用水,供水 的水质、水量和水压应当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 3.1.2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1.3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严禁与建 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回流而使水质受到污染. 3.2 给水管网 3.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方式 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 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道、管道附件和管道配件等产品的公称压力 应能满足系统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正常运行的需求. 3.2.3 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2.4 建筑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 管线的距离、位置应能保证供水安全. 3.2.5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场所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6 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 取安全保护措施. 3.2.7 穿越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 措施. 3.2.8 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 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

5 3.2.9 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 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 不 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 、小便斗(槽)直接连 接. 3.2.10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 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 接入,其进水管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11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 流防止器:

1 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 筑物,且与城镇供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 时,向商用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 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 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 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 管上. 3.2.12 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 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接贮存池(罐) 、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 按本条第

1 款设置外, 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 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

6 3.2.13 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设施时,应在其用水管道 上设置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污染措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 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 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 2.5 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当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 喷头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 、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 、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 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贮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 、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当 其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 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 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 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其节能评价 值. 3.3.3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3.4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并应采取安防及监 控措施. 3.3.5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 ?

7 或毗邻居住用房,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4 节水措施 3.4.1 供水、用水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区分,分项、分 级安装满足使用需求和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3.4.2 给水管网应减少漏损,并应将漏损率控制在 8%以内. 3.4.3 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4.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但应 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 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3.4.6 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 环使用. 3.4.7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3.4.8 优质饮用水深度净化处理系统的得水率不应低于 70%. 3.4.9 不得安装和使用已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但未标注用水效率标 识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3.5 优质饮用水 3.5.1 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表 3.5.1-

1、 表3.5.1-2 的规定. 表3.5.1-1 优质饮用水水质指标及限值 项目 限值 感官性状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5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 0.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一般化学指标 pH 6.5~8.5 (当采用反渗透工艺时 6.0~8.5) 总硬度(以CaCO3 计)/(mg/L)

200 ?

8 铁/(mg/L) 0.20 锰/(mg/L) 0.05 铜/(mg/L) 1.0 锌/(mg/L) 1.0 铝/(mg/L)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20 硫酸盐/(mg/L)

100 氯化物/(mg/L)

1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总有机碳(TOC)/(mg/L) 1.0 耗氧量(CODMn,以O2 计)/(mg/L) 2.0 毒理指标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砷/(mg/L) 0.01 硒/(mg/L) 0.01 汞/(mg/L) 0.001 镉/(mg/L) 0.003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银(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mg/L) 0.05 三氯甲烷/(mg/L) 0.03 四氯化碳/(mg/L) 0.002 亚氯酸盐 (采用 ClO2 消毒时测定)/(mg/L) 0.70 氯酸盐(采用复合 ClO2 消毒时测定)/ (mg/L) 0.70 溴酸盐(采用 O3 消毒时测定)/(mg/L) 0.01 甲醛(采用 O3 消毒时测定)/(mg/L) 0.9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 异养菌数 * /(CFU/mL)

100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 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注:1.*为试行标准. 2.总有机碳(TOC)与耗氧量(CODMn,以O2 计)两项指标可选测一项. 3.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测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水样未检 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

9 表3.5.1-2 消毒剂指标及其余量要求 消毒剂指标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游离性余氯/(mg/L) ≥0.01 臭氧(采用 O3 消毒时测定)/(mg/L) ≥0.01 二氧化氯(采用 ClO2 消毒时测定)/(mg/L) ≥0.01 3.5.2 优质饮用水系统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净水机房应独立 设置. 3.5.3 建筑与小区优质饮用水系统的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循环 回水管道. ?

10 4 排水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耐排水温度,接口安装连接 方便可靠. 4.1.2 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到自然水体. 4.1.3 给水、中水、雨水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应采用间接排 水,并严禁排入污水管道. 4.1.4 生活排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4.1.5 塑料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4.2.1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水沟的 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4.2.2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 不得小于 50mm. 4.2.3 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4.2.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 生活排水管道 4.3.1 公共建筑厨房排水、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含有致病菌和放射 性元素的污废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4.3.2 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浊气或臭气. 4.3.3 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迅速及时地排除各卫生器 具排水. 4.3.4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

11 4.3.5 排水管道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伸顶的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 的管口应设通气帽. 4.3.6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7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8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 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4.1 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 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 4.4.2 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 且应设 通气管. 4.4.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 排水. 4.4.4 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4.5 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隔油设施 应设置通气管道. ?

12 4.4.6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5 雨水系统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至室外. 4.5.2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 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 期的雨水量,且在超标雨水状况时安全可靠运行;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的设计重现期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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