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9-25 |
0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4-12-05 增加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内容;
明确非交易过户所需 申请材料;
修订 B 类卖空的处罚标准;
更新初始登记 所需申请材料;
变更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2018-03-08 调整章节结构;
增加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股份解 除限售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证券查询内容;
修订股 份初始登记、待确权股份登记、权益分派、证券持有 人名册查询、退出登记、证券非交易过户等章节;
修 订释义的内容;
调整 证券账户 相关业务、协助执 法的办理依据;
调整收费标准查询路径;
调整业务人 员联系方式. 释义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具有从事推荐、经纪、自营、做市等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 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负责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 两网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原 STAQ、NET 系统公司 退市公司:从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原上市公司 发行人: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主板:沪深市场主板、深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A 类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股份 B 类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以美元计价交易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指两网及退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T 日:股份转让日 R 日:权益登记日 声明
一、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为全国股转系统拟 挂牌和挂牌证券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服务.
二、本公司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实行申报制.本公司根据 申报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申报人提 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 申报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 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 如本指南与法律、 法规和有关上位规则发生冲突, 应以法律、 法规和有关上位规则为准.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 时修改本指南,并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更新.
五、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18 年03 月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业务.1
一、股份初始登记
1
二、待确权股份登记
3
三、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
7
四、股份限售登记
10
五、股份解除限售登记
11
六、权益分派
13
七、证券持有人名册查询
16
八、退出登记
17
第二章 投资者业务.19
一、证券账户
19
二、证券查询
19
三、证券质押登记
19
四、证券非交易过户
20
五、转托管
20
第三章 清算交收.21
一、主办券商
21
二、A 类股份清算交收
22
三、B 类股份清算交收
22
第四章 协助执法.26
第五章 其他事项.27
一、收费标准查询路径
27
二、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
27
三、联系方式
27 附件 1:全国股转系统与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
28 附件 2:B 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具体流程表.30
1
第一章 发行人业务
一、股份初始登记
(一)概述 发行人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退市后,推荐主办券商需按照相 关规定完成投资者的股份确权工作,并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股 份登记托管的函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在取得本公司出具 的证券登记确认书后,推荐主办券商再到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挂牌转让业务. A、B 类股份均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所需材料 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在股份转让日前七个转让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退市公司的股份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 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托管的函》 (复印件) ;
2、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 XX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 代码的函》 (复印件) ;
3、公司退市前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 议书》 ,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推荐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 文件(复印件) ;
4、 《股份初始登记申请书》 ;
5、发行人已签字盖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6、退市公司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
2 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 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退 市公司初始登记)DJxxxxxx;
7、持有人股份挂牌前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须提供如下材料:司法 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已冻结证明 等材料及复印件;
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 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8、推荐主办券商的《待确权股份登记业务预留印鉴卡》 、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待确权股份登记的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推荐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 件、 办理初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文件外,均需加盖推荐主办券商公章,多页 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上述相关申请文件模板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 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三)办理流程
1、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根据原市场退出登记的信息对推荐主办 券商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检查.信息不一致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予以更 正;
如因特殊情况不需要更正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就
3 说明事项负责.
2、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开具登记费收费通知.
3、发行人缴纳登记费后,本公司出具《网下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清 单》交推荐主办券商盖章确认.
4、经推荐主办券商确认后,本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 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由推荐主办券商送交全国股转公司.
(四)注意事项
1、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具体持有人信息或相关材 料的股份,应先申报为待确权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可由任一主办券商继续进行确权登记,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需由推荐主办券商继续进行确权登记.
2、对初始登记前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本公司在办理初始登 记时一并进行质押或司法冻结登记.
3、对于沪市、深市退市公司,推荐主办券商需对照《全国股转系统 与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 (见附件 1)对原沪市、深市 股份性质进行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前的相应转换,并将经确认的投资者持股 数记录在转换后的相应股本结构中.
4、由于推荐主办券商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股份登记不实,推荐 主办券商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二、待确权股份登记 待确权股份是指推荐主办券商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向本公司提
4 供具体持有人信息,导致本公司只登记相应数额的股份.持有待确权股份 的投资者可根据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质按照下述方式申请股份确权.推荐主 办券商可向本公司核对待确权股份登记、存管情况. A、B 类股份均参照本指南办理.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确权登记
1、电子方式确权申请 退市公司及部分两网公司的待确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以通过电子 方式确权: 持有该类股份的投资者可至任一主办券商营业部申请办理股份确权. 主办券商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将确权委托数据传送至 主办券商总部.主办券商总部汇总营业部传送的确权委托数据,并传送至 推荐主办券商.推荐主办券商审核通过后将主办券商传送的确权委托数据 通过 CCNET 向本公司申报.本公司当日对申报数据与原持有人相关信息进 行有效性检查: (1)检查的股份为退市公司的: ①检查通过的,若股份未发生过户且申报数据与主板(含中小板、创 业板)资料相符,我公司当日完成股份登记,股份可于下一转让日转让;
②检查通过的,若股份发生过户或申报数据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 板)资料不符,推荐主办券商需将加盖预留印鉴的《与主板不一致的股份 登记申报数据确权申请表》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于三个转让日内完成登 记,股份可于登记后下一转让日转让;
③检查未通过的申报数据,当日回报给推荐主办券商.
5 (2)检查的股份为两网公司的: 推荐主办券商将确权委托数据通过 CCNET 向本公司申报,当天需将加 盖预留印鉴的《待确权股份登记申请表》传真至本公司.确权委托数据通 过检查后,本公司于三个转让日内完成登记,股份可于登记后下一转让日 转让. 注:上述相关申请文件模板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 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传真号码 010-50939982.
2、书面方式确权申请 部分两网公司的待确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能通过电子方式确权.持 有该类股份的投资者需向推荐主办券商营业部申请确权登记.推荐主办券 商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审核通过后,需向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待确权股份登记申请表》 ;
(2)待确权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 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 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待确权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挂牌 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待确权股份登记)QRxxxxxx;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相关申请文件模板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 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 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传真号码 010-50939982.
(二)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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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待确权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投资者需向推荐主办 券商营业部申请确权登记.推荐主办券商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审核通过后, 需向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待确权股份登记申请表》 ;
(2)待确权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 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 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待确权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于挂牌 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待确权股份登记)QRxxxxxx;
(3)持有人股份挂牌前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须提供如下材料:司 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已冻结证 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 效的质押合同、 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 发生股份性质变更的, 须提供股份性质变更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涉及证券非交易过户(包括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 、法人 资格丧失、 继承和遗赠、 离婚财产分割、 向基金会捐赠等所涉证券过户等) 的,需提供《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 务 一节中 申请材料 部分列出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6) 涉及确权登记的同时办理司法过户的, 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定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等材料及复印件;
(7)推荐主办券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 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注: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外,均需加盖推荐主办券商公章,多页的材 料需加盖骑缝章. 上述相关申请文件模板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 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申请表格.
2、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对照原市场退出登记数据对推荐主办券 商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如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推荐 主办券商应当予以更正.如认为不需要更正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作出书 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打印《网下登记股份持有人 名册清单》交推荐主办券商加盖预留印鉴章确认.
4、经推荐主办券商确认后,本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 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四)注意事项
1、推荐主办券商办理待确权股份登记,应授权专人负责,若预留印 鉴卡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更换印鉴.
2、由于推荐主办券商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股份登记不实,推荐 主办券商申请对股份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三、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登记
(一)概述 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后,可8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A、B 类股份均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所需材料
1、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复印件) ;
2、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还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新增股份发行的核 准文件(复印件) ;
3、 《新增股份登记申请书》 ;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 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至发行人处的证明文 件) ;
5、涉及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新增股份的,需要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 准或备案文件;
6、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电子数据文件以 EXCEL 表格形式提交,数 据文件模板见 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