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9-26 |
一、凡并网的企业自备机组,均应缴纳系统备用费.
我 省并网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标准按并 网电压等级分档确定,具体为:220 千伏为 0.02 元/千瓦时,
110 千伏为 0.03 元/千瓦时,35 千伏及以下为 0.035 元/千 瓦时.
二、企业自备机组原则上自发自用,以用定发,根据电 力供需情况,确需上网的,上网电价按 0.3179 元/千瓦时结 -
1 - 算.
三、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和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精 神,允许机组容量小、能耗高的企业自备机组选择关停,并 由统调公用机组替代发电.关停自备机组的企业用电价格由 统调公用机组替代发电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三部分组成.替代发电价格由关停自备机组的用电企业 与发电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电网输配电价按 关停机组容量分档确定,
5 万千瓦以下为 0.1024 元/千瓦时,
5 万千瓦至 13.5 万千瓦为 0.0974 元/千瓦时,13.5 万千瓦 以上为 0.0874 元/千千瓦时. 超出替代电量部分的网供电量, 执行我省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
四、为加强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新投产企业自备 机组与电网并网的,自发自用电量参照公用机组方式结算, 发电量经电网收购后销售.发电价格按照我省统调燃煤机组 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用电价格由发电价格、系统备用费、政 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已投产机组按上述方式逐步进 行规范.
五、以上规定自
2010 年5月1日起执行. 二 一 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规范 电价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 年5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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