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09-26 |
甲方:普宁市人民政府 乙方: 【 】 二一八年四月 目录 目录.1 引言.1 第1条定义和解释.3 1.1 术语定义.3 1.2 解释.5 第2条项目的范围和期限.7 2.1 项目的范围.7 2.2 项目合作期限和特许经营期.7 第3条前提条件.9 3.1 前提条件.9 3.2 前提条件豁免.11 3.3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1 第4条项目的融资.12 4.1 融资义务.12 4.2 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12 第5条项目用地.13 5.1 土地使用的权利.13 5.2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14 5.3 临时用地.14 第6条项目的建设.15 6.1 项目的设计.15 6.2 项目建设手续.16 第7条完工和验收.24 7.1 项目设施完工验收.24 7.2 环保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25 第8条项目的运营和维护.26 8.1 商业运营.26 8.2 运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26 8.3 普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30 8.4 运营维护手册.30 8.5 未履行维护义务.30 8.6 水样采集和储存及水质检测.31 8.7 运营协调委员会.32 8.8 污水出水水质的超标值和期间.33 8.9 污水出水水质超标的处理.33 8.10 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的处理.34 8.11 公共安全.34 8.12 公众监督.34 8.13 工艺升级.34 第9条股权变更限制.35 9.1 股权转让的限制.35 第10 条 付费机制.36 10.1 项目服务费的计算.36 10.2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41 10.3 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43 10.4 投资计价原则.43 10.5 项目服务费的支付.43 10.6 上级政府补助.45 第11 条 履约担保.46 11.1 建设期履约保函.46 11.2 运营期维护保函.46 11.3 移交维修保函.47 11.4 保函的开具和替换.47 11.5 恢复保函的金额.47 11.6 保函的兑取.48 11.7 保函的解除.48 11.8 保函的不当提取.48 第12 条 政府承诺.49 12.1 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配套设施.49 12.2 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49 12.3 承担项目风险.49 12.4 其他承诺.49 第13 条 保险.50 13.1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50 13.2 保险单要求.50 13.3 保险条款变更.51 第14 条 守法义务和法律变更.52 14.1 守法义务.52 14.2 法律变更.52 第15 条 不可抗力.54 15.1 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事件.54 15.2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54 15.3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55 15.4 时间表的修改.55 15.5 发生不可抗力时补救的义务.55 15.6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6 15.7 费用.56 第16 条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57 16.1 政府方的监督.57 16.2 中期评估.57 16.3 政府方的介入.58 第17 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60 17.1 违约事件.60 17.2 违约赔偿.61 17.3 提前终止的事由.62 17.4 终止后的处理机制.64 第18 条 项目的移交.70 18.1 移交范围.70 18.2 移交程序.70 18.3 最后恢复性大修.70 18.4 性能测试.71 18.5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71 18.6 合同转移.71 18.7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72 18.8 技术转让.72 18.9 其他.72 18.10 人员和人员培训.72 18.11 风险转移.73 18.12 移交费用.73 18.13 移交效力.73 18.14 移走项目公司的物品.73 第19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74 19.1 适用法律.74 19.2 友好协商.74 19.3 诉讼.74 19.4 继续有效.75 第20 条 其他条款.76 20.1 普宁市人民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76 20.2 普宁市人民政府的一般义务.76 20.3 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义务.77 20.4 变更和资产权益的处置.78 20.5 解释规则.78 20.6 通知.79 20.7 合同文字.80 20.8 款项的支付.80 20.9 签署和生效.80 第21 条 合同附件.82 附件
1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83 附件
2 技术规范和要求.85 附件
3 政府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及前期费用支付.90 附件
4 技术方案.91 附件
5 项目公司所需获得批准、登记和验证.93 附件
6 履约保函/维护保护/移交维修保函格式.94 附件
7 项目财务和融资方案.96 附件
8 项目公司初始股东名单.97 附件
9 污水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和程序.98 附件
10 项目监管考核办法和标准.102 附件
11 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方案.109 附件
12 项目公司财务报表格式.110 附件
13 应急预案.111 附件
14 相关审批文件.112
1 引言合同主体 甲方:普宁市人民政府,地址: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大道西
46 号,被授权代 表: ,职务: ;
与 乙方: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于2018 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签署. 鉴于:
1、普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以DBF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的方式实 施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即本项目), 并授普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同意该项目采用公 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选择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
2、 普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于2018 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由 ,注册 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作为本项目的 社会资本方,与普宁市人民政府签署本PPP项目合同,以确认项目公司、社 会资本方和普宁市人民政府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固化项 目公司与普宁市人民政府将签署的PPP项目合同;
3、经普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由乙方在揭阳市普宁市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 目公司以DBF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运作方式负责普宁市纺织印
2 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 维护.合作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完好移交给普宁市人民政 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3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术语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下列 含义: 术语 定义 本合同 本合同指普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 PPP 项目合 同,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且合同解释优先顺序由上至下所列,序号越 小的,优先顺序越高: (1) 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
(2) 本合同正文文本;
(3) 全部附件(附件
1 至附件 13) ;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澄清文件;
(6) 投标文件;
(7) 招标澄清文件;
(8) 招标文件. 本项目 指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包括项 目设施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范围内的纺织印染废水处理设施,具体包括: 普宁市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处理规模
6 万t/d, 污水收集管网总长度约 4539m, 回用水管网总长度约 4587m. 基本水量 本项目的基本水量为:运营期第 1~5 年污水处理基本水量按 4.0 万m3/d 计;
运营期第 6~24 年污水处理基本水量 6.0 万m3/d 计,中 水回用规模为 3.0 万m3/d.考虑工业园企业的生产周期,普宁市纺织 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每年的运营天数按
330 天计算.实 施方案的所有经济数据基于上述基本水量的设定而进行测算,但实际 运营过程中,应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的实际排污量情况,由政府方决定 何时实施二阶段工程. 项目公司 指【中标社会资本】或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本项目合同约定、为实 施本项目之目的而在普宁市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 政府方 指普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4 社会资本方 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政府部门 指(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 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 体;
(2) 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法律 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 )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 ;
(3)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 规 ) ;
(4)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 ;
(5)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 地 方政府法规 ) ;
(6)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 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修改任何批准 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 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 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不可抗力事件 指第 15.1.2 条款所规定的事件. 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建设期 履约保函、运营期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建设、融资、运营、维护 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 指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 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 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 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5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 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 本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 法.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进水 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本项目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质量标准 指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化学品 指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药剂. 特许经营期 指本合同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合作期限 具有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