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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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6 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 (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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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7月2日―1―郑州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管理工作,加强 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人及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 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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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1 6号) 、《 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 见》( 豫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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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2 1号) ,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郑政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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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9 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 以下简称 拖欠工资 黑名单 ) ,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 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拖欠工资 黑名单 管理实行 谁执法,谁认定, 谁负责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 市拖欠工资 黑名单 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 ―
2 ― 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属地拖欠工资 黑 名单 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2 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 (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人民法院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标准的;
(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 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符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 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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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1
0 0号) 文件关于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情形的;
( 四)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或违法发包、转包、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 欠,且拒不履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郑政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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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 4号) 文件规定的清偿欠薪责任的;
(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 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 处理)决定的;
( 六)应当列入 黑名单 的其他违法行为.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
3 ―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 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违法失信人及用人单 位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应当提前发出书面告知书,失信 人及用人单位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 定. 第七条 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信息,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 网站、 信用郑州 网站公示,并逐级向上级网站如 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报送公示. 拖欠工资 黑名单 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 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 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八条 公布拖欠工资 黑名单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 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九条 被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认为公布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 ―
4 ― 定,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 0个工作日.被公布 的信息确认有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 撤销相应信息.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的通知》 ( 人社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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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号)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等级 评价为 C级,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拖欠工资 黑名单 信息纳 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 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 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拖欠工资 黑名单 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公布 一次.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期限为1年,自 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 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 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 拖欠工资 黑名单 ;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 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 ―
5 ― 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期限为2年.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 黑名单 的,应 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 信用中国 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 黑名单 所依据的行 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 黑名单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 黑名单 管理的,相 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 社会公布拖欠工资 黑名单 之前,应当将公布的拖欠工资 黑 名单 信息上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有劳动用工行为 的用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 欠工资 黑名单 管理过程中,滋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 1 8年8月1日起施行. ―
6 ― 主办:市人社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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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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