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9-24 |
一、主合同《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章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
三、第四款 修改如下: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该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内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该保险责任的终 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 该被保 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 通工具直接前往该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境内旅行目的地.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 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满期日.
二、附加合同《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 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 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自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而发 生的上述医药费用,本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 人未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则本公司按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 人, 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 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 保险金额为限.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 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本公 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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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 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补偿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的 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 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 药费用补偿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删除附加合同《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美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 保险》、《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及《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 障保险》中: (1)下述责任免除规定: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行而 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及(2) 下述 境外 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 行政区.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1 美亚财产 美亚财产 美亚财产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合同《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修改如下: 1.
第二章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
三、第四款修改为: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 生的时间为准: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 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终止于 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 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 终日);
(3)保险单满期日. 2. 第二十九条 释义 增加一款,即: 十
五、本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 别行政区.
二、附加合同《美亚附加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 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 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于境内发生上述医药费用,本公 司将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 人未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则本公司按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 人,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 得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补偿,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
2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 药费用补偿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 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 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 单所载之免赔额(如载有),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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