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28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design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 DB22/JT 162D2016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 年01 月01 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6・ 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第429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 监控系统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标准》为吉林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DB22/JT 162-2016,自2017 年1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11 月21 日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

(一) 》 ,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进 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各地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 统设计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功能设计;

5 系统配置;

6 系统节能设计;

7 监控机房;

8 线缆选择 与敷设;

9 系统电源与接地.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省建 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519 号, 邮编 130041, Email: [email protected])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 吉林省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北京迎希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航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衣建全 王立光 方甲松 李艳秋 刘宇红 孙宇赵华莎 魏立明 惠群于大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石永桂 林海陶乐然 邵子平 韩成浩 张允1目次1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功能设计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冷热源系统监控

10 4.3 通风设备及空调末端监控

11 4.4 给排水系统监控

16 4.5 供配电系统监控

18 4.6 照明系统监控

19 4.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20 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21 4.9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

22 4.10 智慧城市接口系统

24 4.11 管理功能

24 5 系统配置

27 5.1 一般规定

27 5.2 传感器和执行器

28 5.3 一体化控制箱或柜

31 5.4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

32 5.5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33 5.6 网络和接口

34 6 系统节能设计

36 7 监控机房

38 8 线缆选择与敷设

39 2

9 系统电源与接地

40 附录 A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受控设备一览表.41 附录 B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点位代号及点位说明表....

42 附录 C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力站辅助控制系统点位表

43 附录 D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换热工艺单元点位表.44 附录 E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冷冻机单元系统点位表 ....

45 附录 F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蓄冰制冷单元系统点位表

46 附录 G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直燃式冷热水机组系统 点位表.47 附录 H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照明与风机盘管系统点位表

48 附录 J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风机系统点位表.49 附录 K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排水泵系统点位表.50 附录 L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输水泵系统点位表

51 附录 M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给水泵系统点位表.52 附录 N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热回收新风系统点位表....

53 附录 P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空调机组系统点位表

54 附录 Q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电单元点位表.55 附录 R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复合功能总线监控点位表

56 附录 S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备材料一览表

57 附录 T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工程量一览表

62 本标准用词说明

63 引用标准名录

64 附:条文说明

65 1

1 总则 1.0.1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可持续发展经济目标, 有利于设备安 全、设备管理、设备信息互通、建筑节能及公众健康,保证建筑设 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 (群)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 1.0.3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 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具有可维护性、 可扩展性、可升级性和开放性. 1.0.4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monitoring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quipment 将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通过网络进行相互连接, 形成的综合监 测和控制系统. 2.0.2 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control quipment 以物联网计算机控制系统为内核,具有配电、电力变换、设备 状态采集和控制功能为一体的,具备独立工艺、节能控制和网络通 信能力的机电一体化电气设备. 2.0.3 复合功能总线 multifunction bus 能同时为控制设备、受控设备提供直流或单相交流电源,又能 双向传输控制信号的多功能复合总线. 2.0.4 传感器 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 件或装置. 2.0.5 执行器 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响应的器件或装置. 2.0.6 网络元件 network element 通过通信方式与主控设备进行状态、数据交换的设备元件,包 括智能开关、 智能仪表、 变频器、 软启动器、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 等含有微处理器的特定功能设备. 2.0.7 受控工艺设备 controlled process equipment 处于工艺环节上,受控制系统控制从而实现工艺功能的设备. 2.0.8 控制内核 control kernel 安装于一体化设备内部, 执行采集、 工艺节能分析运算、 保护、 控制、通信等功能的物联网计算机系统.

3 2.0.9 控制-响应-反馈时间 the time of control -response - feedback 指令从操作终端发出通过中间环节传输到现场设备开始执行 指令,再将开始执行后的状态返回操作终端的时间. 2.0.10 电力负荷控制系统 power load control system 用电侧控制设备能够根据供电系统的负荷状况,进行加载、卸 载电负荷的系统. 2.0.11 当前负荷率 the current load rate 表征当前电力系统负荷状态的数值, 其值等于当前总负荷与变 压器容量的比值. 2.0.12 目标负荷率 the target load rate 为了控制负荷总量, 使用电负荷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而设定的 负荷控制目标,其计算值等于目标负荷与变压器容量的比值. 2.0.13 实时数据库系统 the real-time database system 实时数据库系统简称(RTDB),用于存储实时数据的数据库 服务系统.其特点是支持实时数据的发布、预订、通告功能,支 持布尔型、整形、实型、字符串、媒体流等变量类型,支持微秒 级的请求响应速度. 2.0.14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 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 2.0.15 数据库 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2.0.16 接口 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4 3 基本规定 3.0.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以建筑物的建筑规模、 管理模式 为依据, 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设备, 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 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设备监控、 电力监控、 照明控制、 剩余电流检测、环境监控、节能控制、能耗监测、防雷监控、负荷 控制等功能,并应配备智慧城市接口系统. 3.0.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 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 护和升级;

2 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

3 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

4 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参数的采集、传输、处理 和控制的功能,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

5 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群)能耗管理的系统功能;

6 当建筑物(群)设置建筑设备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时,可不 再设置其他功能重复的子系统. 3.0.5 每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或设备工艺单元宜单独设置一体 化控制设备. 3.0.6 下列工艺和单元系统宜设置智能一体化控制设备, 对其进行 综合监控和管理:

1 送风、排风系统;

2 集中排风热回收系统;

5 3 空气源冷、热水生产系统;

4 室内、外照明系统;

5 区域(热回收)新风系统;

6 区域空气调节系统;

7 地热、辐射吊顶、风机盘管、热风幕等暖通空调末端系统;

8 热力站冷热水生产和热交换、热力分配系统;

9 给水、输水、补水、排水、循环水系统;

10 供配电系统;

11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3.0.7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设备机柜,宜采用模块化组件结构, 不同功能控制柜应包含下列相应功能模组:

1 单电源输入模组;

2 双电源输入模组;

3 馈电输出模组;

4 变频控制模组;

5 电机直接控制模组;

6 降压启动电机控制模组;

7 软起动电机控制模组;

8 双速电机控制模组;

9 双向电机控制模组;

10 照明输出控制模组;

11 插座输出控制模组;

12 复合功能总线控制模组;

13 控制内核模组. 3.0.8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备的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以太网通信接口,并支持与实时数据库、中央监控平 台、智慧城市信息平台进行实时数据和信息交换;

2 应有计量仪表 M-bus 通信接口,支持热表、气表、水表、 电表等能源仪表的接入;

6 3 应有复合功能总线接口,支持传感器、执行器以及总线照 明等总线末端设备的接入;

4 应有支持各种通信协议的 RS485 总线通信接口,用于和第 三方设备通过总线进行数据采集、控制和通信;

5 控制内核应设第三方备用供电系统接口.当外部供电条件 不具备时,控制柜内应有自备电源. 3.0.9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复合功能总线网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复合功能总线每回路的节点数不应超过

32 个, 通信波特率 不应低于 50kbps;

2 复合功能总线的电压选择应能满足总线设备的工作电压要 求,不同电压等级的总线设备不应连接在同一条总线上;

3 连接在复合功能总线上的传感器、执行器,其供电电源宜 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

4 风机盘管、VAV 末端空调箱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连接 至智能一体化控制箱(柜)进行控制;

5 公共照明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控制方式,并通过总线控制 模块控制灯具的开关或亮度调节. 3.0.10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直流电压等级选择宜符合下列规 定:

1 动力设备采用低压直流供电系统时, 其电压等级为 DC600V, 允许偏差应为±7%;

2 照明和风机盘管采用低压直流供电系统时,其电压等级为 DC380V,允许偏差应为±5%;

3 安全电压直流供电系统,其电压等级宜为 DC24V,允许偏 差应为±5%. 3.0.1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节能管理的要 求.

7 3.0.1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 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本系 统中使用. 3.0.13 系统应用软件设计宜与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 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系统施工同步. 3.0.14 为智能一体化监控设备编制的受控设备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监控点位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B~R 的规定;

设备材料表 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S 的规定;

系统工程量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T 的 规定.

8 4 功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 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 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与系统互 联,也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方式与系统互联. 4.1.2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 应具备 以下功能:

1 应具备监测功能;

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 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 前提;

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6 宜具备电力负荷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 提. 4.1.3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监测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 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 的参数;

4 监测内容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 签两部分;

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

1 年,并可导 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4.1.4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 并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

9 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中第

4 款的规定. 4.1.5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 备的状态;

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和自动转换开 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和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 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 自动 状态;

3 应设置手动和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手动 时,监控系统应处于 手动 模式;

4 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 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第

4 款的规定. 4.1.6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 应设置手动和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 监控系统应处于 自动 模式. 4.1.7 智能一体化监控系统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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