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9-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 年3月25 日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522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11 月15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3月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3月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3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45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5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战略 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月9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7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8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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