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9-26 |
但同时, 电子商务市场也出现了大量虚假和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着 消费者合法权益.2018 年8月31 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
2019 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电子商务市场变得有法可依,行业也将逐步正规化,消费 者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电子商务法》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 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 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对于竞价 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 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 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 应当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 年8月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 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 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 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 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 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 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 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 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 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 竞争.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 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 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 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 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 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 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 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 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 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 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 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 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 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 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 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 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 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 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 争.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 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