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9-30 |
第一节、绪言 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已批准该上市公告 书, 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的核准, 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5)3196 号文件批 准公开发行.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 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 资产总额为1,794,529.97万元,负债总额为892,228.2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902,301.72万元.201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957.55万元,实现净利润8,101.17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07.23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 盈利,平均净利润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 ,本期债券仅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本期债券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并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第二节、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 年4月12 日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华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工商注册号:110117008246891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 开发的商品房. 发行人系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由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经营由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 产,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城市 公用事业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多个领域.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794,529.97 万元,负债总额为 892,228.24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902,301.72 万元.201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62,957.55 万元,实现净利润 8,101.17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9,507.23 万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成立于
1993 年4月,成立时名为北京市平谷鑫源商贸公司,经济性 质为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为平谷县财政局,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销售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木材、机械设备、化工轻工材料(未取得许 可证的除外)、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农业生产资料(不含专控商品)、 针纺织品、饲料、粮油、食品、干鲜果品.
2000 年9月22 日,经平谷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同日,平谷县财政局签署《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章程》,将本 公司的企业名称由 北京市平谷鑫源商贸公司 变更为 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 ,将注册资金由
100 万元变更为 10,000 万元,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接受委托 经营管理国有资产.2000 年10 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 项,并颁发注册号为
11022618246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 年5月12 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准本公司的注册号变更为 110117008246891.2010 年8月4日,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核准本公司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 的商品房.2010 年10 月22 日,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向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 民币 30,000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00 万元,已经北京泳泓胜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2010)泳泓胜验字第
04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年4月25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京 平国资〔2012〕25 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关于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请 示》增加实收资本
4 亿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00 万元,同时完成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谷财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改制的批复》(京平国资〔2013〕15 号)批准,北京市谷财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通过公司改制,公司性质由 全民所有制 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公司) .同时, 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自2013 年3月12 日起 更名为 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根据
2013 年11 月13 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47 期),公 司名称由 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变更为 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 司 ,并于
2014 年10 月20 日完成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发行人是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 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
第三节、本期债券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简称
16 谷小微 ) .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4 年期,在存续期内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票面利率:本期债券期限
4 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根 据簿记建档结果,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0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 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 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300 至300 个基点(含本数), 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九、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
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 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
一、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 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
二、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 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 管;
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
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 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协议发行. 十
四、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 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 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十
五、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
2016 年3月30 日. 十
六、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
1 日,即2016 年3月31 日. 十
七、发行期限:2 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
2016 年4月1日. 十
八、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3 月31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3月31 日起至
2020 年3月30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3月31 日起至
2019 年3月30 日止. 二
十、付息日:2017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3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31 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二十
一、兑付日:2020 年3月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3月31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二十
二、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
三、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5 亿元,拟委托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平谷支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经发行人确认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 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或者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 但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行业以外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十
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
五、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川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
六、信用安排:本期债券无信用安排. 二十
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 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二十
八、 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委贷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 二十
九、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
1 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 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