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9-29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机管资函 (⒛ 16)13号 关于印发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 根据《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辽 政办发 〔 ⒛16〕 71号 )精神 ,省 机关事务管理 局"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的具体 制度并组织实 施 ,按 规定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 担产权 界定、清查登记及 资产处置工作 " .

为进 一步规范和改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简 化流 程、 提升服务 ,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印发省直各单位 ,请 按此执行. 附件 :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处置操作 附件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一 、通用类 (包 括电子产品、办公家具 、通用设备等 )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 (一 )有 主管部 门的单位 1.报废固定资产 (不 含房屋 、土地建筑物、车辆 )的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低于 50万 元的,由 主管部 门负责审批, 到管理局备案 (各 案制). 具体操作步骤:申 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提 供拟报废资产的原始财务记账凭证或资产明细清单 (资 产明 细清单在省直资产管理 系统 中,通 过选取处置管理功能,添 加拟报废资产名单,再 选取暂存功能后,即 可打印出资产明 细清单),并 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 门审批,符合要求 同意并加 盖主管部 门审批专用章→ 申报单位联 系具有 资质 回收公 司进行实物报废 回收处置 (主 管部 门、管理局资 产部 门视情现场监督)→ 申报单位将报废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非税处→ 申报单位将 审批单 中管理局资产处、省财政厅预算 处的留存单据及加盖 申报单位公章的非税 收入复印件、资产 明细表、回收公 司回收凭据的纸质版一并交 由管理局资产处 进行各案 登记→ 申报单位 及时完成 已批准报 废 资产及对应 账 目核销→ 管理局 资产处将前期暂 存于 资产 管理 系统 中的 报废资产清单进行核对检查,以 确保前后一致相符. 2.报废固定资产 (不 含房屋 、土地建筑物 、车辆 )的单价或批量账面价值高于 50万 元的,由 主管部 门负责审核 , 上报管理局 审批 (审 批制 ). 具体操作步骤:申 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提 供拟报废资产的原始财务记账凭证或资产明细清单 (资 产明 细清单在省直资产管理系统 中,通 过选取处置管理功能,添 加拟报废资产名单,再 选取暂存功能后,即 可打印出资产明 细清单),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 门审核 ,符合要求 同意并加 盖主管部 门公章上报 管理局→ 管理局 审批 同 意并加盖 审批专用章→ 申报单位联 系具有 资质 回收公 司进 行实物报废 回收处置 (主 管部 门、管理局资产部 门视情现场 监督)→ 申报单位将报废收入上缴省财政厅非税处→ 申报单 位将审批单 中管理局资产处、省财政厅预算处的留存单据及 加盖 申报单位公章的非税收入复印件 、资产明细表 、回收公 司回收凭据 的纸质版 一并 交 由管理局 资产处存档→ 申报单 位及时完成 已批准报废 资产及对应账 目核销→ 管理局 资产 处将前期 暂存于资产 管理 系统 中的报废 资产清 单进行核对 检查,以 确保前后一致相符. (二 )无 主管部 门的单位 无主管部 门报废 固定资产一律 由管理局负责审批,操作流程及所需手续要件与上面第二项的审批制相 同. 二 、通用类固定资产的报损处置操作规程 报损处置与上述报废处置的办理权限及操作步骤相 同, 只是增加 了造成报损的原 因理 由及证实材料 ,原 因及证实应 由专业机构提供,申 报单位应提供会议纪要或 由资产、 财务、 审计、纪检部 门共 同参加 内部集体决定,以 此作为采取报废 处置的证据材料 ,对 于单价较高或未到使用报废年限的,应 采取鉴定和评估,并 按照评估价值处置. 三 、通用类固定资产的转让 、划转 、捐赠 、置换 ,除上 述第一项内容外 ,还应提供协议或接受函等书面材料 .

四、房屋 、土地 、生产经营 、投资 、担保的资产处置, 除按上述审批制执行外 ,另 需增加要件有 : 1.申 报单位 向主管部 门提 出书面 申请 ,主 管部 门审核通 过后,再 向管理局报送书面 申请.书面申请 函的内容通常包 括:申 请单位性质,资 产名称 、数量、现状、产权 归属、价 值量,采 取转让 、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处置的理 由及依据,申请函一式 2份 ,管 理局办公室和资产处各存档 1份 ,申 请 函附联系人姓名及 电话. 2.涉 及房屋和土地处置的,应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 使用证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对 于置换 、出售、转让 、 出让的房产土地及建筑物,应 提供政府文件或发改委等部门 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协议 书、评估报告等;

对于使用资产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或投资担保项 目,应 提供单 位 内部会议决定 、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填 写评 估备案表或对外投 资担保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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