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10-0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引导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环境卫生作 业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宁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实行准入许可经营管理. 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 依法取得由区(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 可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 服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在本市以外取得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进入本市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在本市取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在本 市跨界承接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 应当向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区 ―2― (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备案后方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作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作业, 是指与环境卫生相关的 道路清扫、保洁;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消杀等作业. 在单位、 居民楼院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自行清运垃 圾的,须配备专用的环境卫生密闭车辆清运.不具备条件的,委 托具有从事环境卫生清运服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清运.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作业市场 准入活动的监督管理、 备案, 制定环卫作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政策, 协调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准入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 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许可经营资质(资格)准入的审查、 审批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并积极推 行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二章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准入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资 质许可制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 能力的 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3― 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 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收集设施,并应当具有分类 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 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
(五)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审批制 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垃圾处置场地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取得规划许可文 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 有至少
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其中包 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 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 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 ―4― 备并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 方案;
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 的渗沥液、沼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八条 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须以招标、 投票方式承揽业务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三章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 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 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 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 完好和整洁.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 本地不具备 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确需跨届清运的,由移 ―5― 出单位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事 项,经商接收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增加或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跨届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垃圾跨届 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数量、成份、 转移路线、时间、运输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处理方式和技 术工艺等内容) 、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 许可证、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 业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应 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 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 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 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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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 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章 企业和个人资质证书及许可文件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申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资质证书须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 质申报表;
(二) 企业或个人经营范围具有环卫作业或相关内容的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 件;
(三)企业或个人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 印件) ;
(四) 企业或个人简介 (管理架构、 管理制度和业绩介绍等) ;
(五) 企业或个人环卫清洁设备机具固定资产情况一览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或个人各类人员(分层级)数量及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统计一览表,并附上本单位办理社会 ―7― 保险的汇总表(原件)和人员名册表;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须填报 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表;
(二) 企业或个人经营范围具有环卫作业或相关内容的工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 件;
(三)处置场地选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境 评价报告;
(四)企业或个人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 印件) ;
(五) 企业或个人简介 (管理架构、 管理制度和业绩介绍等) ;
(六) 企业或个人环卫清洁设备机具固定资产情况一览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或个人各类人员(分层级)数量及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统计一览表,并附上本单位办理社会 保险的汇总表(原件)和人员名册表;
(八)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持证人员情况一览表 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所报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
材料为 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申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8― 资质证书评审程序如下:
(一) 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按照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标准对企业或个人申 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 案;
(二)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
5 天,接受社会评价,若无原则 性意见, 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证书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联系 实际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的程序 参照第十七条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条件组织评 审,并颁发许可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章 企业和个人资质证书年审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一)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证书期限期满前
15 日,填写《西宁市环卫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相关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携带证书的正、副本和《西宁市环卫行业企业和从业 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换证;
(三) 按相应资质的条件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该资质标准的, 予以换发新证,不符合该资质标准的,发给 年审意见书 限期 ―9― 整改,若下一年度年审仍不符合该资质标准,再给予一年整改的 意见,议定延期一年整改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和个人资质证书不按时年审, 期满后证书自 动失效.超过
2 年不年审,资质证书随之注销.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变更.凡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 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 企业或个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材料及证书正、副本 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企业或个人终止业务或歇业、破产、解散,应提前半 年持相关材料和原证书正、副本及有关证照,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 应及时在报刊上刊登遗失 声明,30 日后凭刊登信息发票和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 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和个人运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2月4日起施行,至2023 年2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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