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9-28

1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穗环〔2018〕30 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82 号)及《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 〔2017〕

4 号) 相关精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 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 引》 (见附件) ,现予印发.

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 ―

2 ― 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 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2月7日―3―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 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82 号) ,以及环境保护部《关 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 评〔2017〕4 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 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 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 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

4 ―

(一)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 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 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 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主要对生态造 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 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 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 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 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 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验收结论和建议等.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 成后,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5―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 和专家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 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附件 1)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 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 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 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 见(附件 2) ,最终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 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市 环保局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公示的内容如下: 1.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向社会主动公 开竣工日期(附件 3) ;

2.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进行调试的,应在 调试前,向社会主动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附件 4) ;

6 ― 3.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验收 报告(附件 5) ,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4.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 网址为http://47.94.79.251)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建设单位应在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 台 填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纸版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及其 电子版送日常监管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 上述信息平台填报不作 为向社会主动公开方式.

(四)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 施应按上述验收程序和要求与主体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同步开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在验收工作 组召开会议或现场检查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邀请市环保局.建设单 位需在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 填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 收申请(附件 6) ,由市环保局出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的专项验收意见.房地产类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7 ― 设施可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涉及噪声 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取得噪声、固废专项验收 意见) ,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验收要点

(一)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环办 〔2015〕

113 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 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 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是否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 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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