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9-29
茂名市质监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年9月序号事项名 称抽查依据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备注

1 工业产品 (含食品相 关产品)生 产许可证 后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2.《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第五款、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茂名市 质监局 质量风 险管理 科1.是否保持 生产许可获 证条件;

2. 是否存在违 反生产许可 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 对辖区内工业产品(含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 可证获证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 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 改正. 3.处置责任: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 告知,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对监督抽查不合格 单位进行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现场检查

2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修正)第六条、第八十七条 3.《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修 正)第三条第二款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三 条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 2014年)第二条 6.《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7号)第十六条 茂名市 质监局 质量风 险管理 科 工业产品 (含食品相 关产品)、 质量 对辖区内工业产品(含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 督抽查 1.计划责任:根据省质监局制定的广东省产品质量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结 合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并报省局备案. 2.组织实施责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 关工作,制定监督抽查方案或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 围等,组织质检机构按抽查计划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工作. 3.异议处理责任:被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或上级质监部门书面提出复检 申请,异议复检原则上只检验异议项目.异议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的,不 进行复检,维持原检验结论.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 面答复异议企业. 4.责令整改责任: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一般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整 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 库存的以及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复查责任: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 质的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 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组织强制复查. 6.移交责任: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严重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生产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 存样品的被监督抽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 产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等,移交本局稽查部门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抽样检验 第1页,共5页序号事项名 称抽查依据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备注

3 对认证及 认证培训 、咨询人 员的执业 行为实施 监督检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 五条 茂名市 质监局 科技认 证科 是否存在违 反认证法规 规章等行为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质监局.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同时 情节严重的,提请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检查 按照质检 总局、省 质监局统 一部署

4 对认证活 动实施监 督管理 1.《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茂名市 质监局 科技认 证科 是否存在违 反认证法规 规章等行为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 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

2、受理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督促整改责任: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告 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检查 按照质检 总局、省 质监局统 一部署

5 对检验检 测机构进 行监督检 查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 十

三、三十四条 2.《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茂名市 质监局 科技认 证科 检验检测机 构基本条件 、技术能力 是否持续符 合资质认定 条件.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局资质认定部门.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同时 提请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撤销相关资质认定项目或吊销资质认定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 分类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 对标准的 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第二十条. 茂名市 质监局 标准化 科 标准实施

1、对标准不规范行为 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 理.

2、对严重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 关部门查处. 1.事前责任:做好标准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2.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对标准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4.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督促指 导其落实整改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定期或不定 期对行政区 域内的标准 实施进行检 查.

7 定量包装 商品净含 量计量专 项监督抽 查1.《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 1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第四条;

2.《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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