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7-28
1-2-1 JINGT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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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0 年2月9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 作报告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首份法律意见书 ) , 并因更换签字律师而于

2010 年6月1日重新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首份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4月8日核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00256 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 所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 份法律意见书. 1-2-2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 律师就下列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1)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时净资产调减及界定净资产的依据、改制过程所 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就其改制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2)老板集团转制过程中股权定价的公允性、企业职工股权转让款、经联 社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过程及受让方情况;

(3)改制时,任建华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而由老板集团代为垫资, 其后于

2009 年以分红款进行偿付.上述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时净资产调减及界定净资产的依据、转制过程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转制的合法性

1、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时净资产调减的依据

1998 年6月10 日, 余杭第一会计师事务所为老板集团转制出具了相关的 《资 产评估报告书》 .以1998 年4月30 日为基准日,分别对老板集团、老板集团的 附属企业杭州华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发公司 ) 、杭州高博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高博公司 )以及余杭市博陆加油站(以下简称 博陆加油站 ) 除土地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老板集团 14,100.77 2,940.16 11,160.61 余一会评(1998)第522 号 华发公司 2,249.97 2,487.88 -237.91 余一会评(1998)第521 号 高博公司 1,448.12 1,613.26 -165.14 余一会评(1998)第520 号 博陆加油站 72.65 25.88 46.77 余一会评(1998)第519 号 博陆加油站虽经评估并作为转制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但在实际进行资产 清核及调整时未予作价.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博陆加油站净资产值在转制企业净 资产总额中的比例极小,该遗漏对本次转制的合法性不构成法律障碍.

1998 年12 月18 日,老板集团公司转制办公室出具《老板实业集团资产清核 评估情况说明》 ,根据评估基准日(1998 年4月30 日)至转制办公室该次清核 评估基准日期间(其中,老板集团清核评估基准日为

1998 年10 月31 日,华发 公司清核评估基准日为

1998 年10 月25 日,高博公司清核评估基准日为

1998 年10 月5日)的资产变动情况将净资产评估值由 10,758 万元调整为 6,933.38 万1-2-3 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自评估基准日至清核评估基准日期间,高博公司、华发公司先后停止 正常生产经营,高博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负债 1,416.43 万元,华发公司已经资不抵 债负债 501.99 万元,合计调减净资产 1,918.42 万元;

(2)老板集团评估调整,1998 年4月30 日至清核评估基准日期间老板集 团的资产变动和应付未付情况如下: 编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备注

1 已支付给村分配给村民款项,以及村道、村委基建 款1,080.00 减少净资产

2 5-10 月份亏损 311.18 减少净资产 产品促销费 485.21 减少净资产 广告费 485.54 减少净资产 运费、加工费、税金 315.56 减少净资产 太湖集资费 10.00 减少净资产 节假日加班费 28.98 减少净资产

3 应付未付的各项费用 杭州分公司费用 3.93 减少净资产

4 预提费用 提取维修费 400.00 减少净资产 退货损失 419.20 减少净资产 应收账款损失 204.03 减少净资产

5 资产评损状况 存货损失 424.08 减少净资产 无形资产折价 300.00 增加净资产 增加应收华发分利款 551.90 增加净资产 增加内部转账 299.10 增加净资产 增加其他资产 83.29 增加净资产 账面已提预提费用 858.73 增加净资产

6 增加资产、减少负债情况 增加应收利息 140.32 增加净资产

7 其他 28.17 增加净资产 合计 1,906.20 减少净资产 综合上述情况,对经评估的净资产进行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经评估的净资产值 10,758 华发公司清核调整 -1,416.43 高博公司清核调整 -501.99 老板集团清核调整 -1,906.20 调整后的净资产值 6,933.38 评估值的上述调整经余杭市博陆镇螺蛳桥村村民委员会、经联社于

1998 年1-2-4

12 月18 日共同出具《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通知 书》予以确认.博陆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在《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博陆镇人民政府、余杭市乡 镇企业局在记载公司资产评估值及其调整的《余杭市乡镇村转制企业资产核准、 股本设置审核表》上盖章同意.上述调整亦得到了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余 企指[1999]60 号文件的批复. 本所律师认为,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阶段对净资产的调减因评估基准日后 的资产状况发生变动而进行,并经过产权主体和主管机构的确认,未损害集体利 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时界定净资产的依据 根据《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转制企业的 净资产 6,933.38 万元(不含土地)按照 4:4:1:1 的原则界定.其中界定给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 40%,界定给企业职工 40%,界定给主要经营者任建华 10%, 界定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唐根泉等五名公司有功人员 10%. 上述界定方案系由职工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亦经原全体股东同意 并得到了博陆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余杭市乡镇企业局的同意和余杭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余企指[1999]60 号文件的批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于

2010 年4月29 日出具《关于请求确认杭州老板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及转制等有关事项的请示》 (余政发[2010]69 号) ,确认 上述产权界定及改制方案不违反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1994 年9月17 日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 见》 (省委办[1994]39 号)和余杭市人民政府于

1997 年10 月14 日签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 (余政[1997]6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产 权界定清晰、程序规范、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0 年5月24 日出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界定及转制有关事项确认的函》 (浙政办发函 [2010]50 号),同意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确认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转制过程中界定净资产的依据合法有效,净资产界定不存在 1-2-5 纠纷或潜在纠纷.

3、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过程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1998 年老板集团转制过程履行了以下法律程序: (1)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值的复核调整及确认.

1998 年6月10 日,余杭第一会计师事务所为老板集团转制出具了《资产评 估报告书》(余一会评(1998)第522 号、第521 号、第520 号、第519 号).

1998 年12 月18 日,老板集团公司转制办公室出具《老板实业集团资产清 核评估情况说明》对评估值进行调整.该调整得到余杭市博陆镇螺蛳桥村村民委 员会、经联社于

1998 年12 月18 日共同出具的《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通知书》 予以确认. 博陆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余杭市乡镇企业局亦在 《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通 知书》上盖章确认. 上述评估值的调整确认得到了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余企指 [1999]60 号文件的批复. (2)职工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转制方案

1998 年12 月19 日,老板集团转制工作职工代表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召开. 全体代表审议通过了《老板集团公司转制实施方案》和《老板集团公司招标竞标 规则》 . (3)实施公开招标确定转制企业净资产受让人即转制后公司的股东.

1998 年12 月21 日至

23 日进行了公开招标,任建华中标.因当时的《公司 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限制,中标后任建华联合企业有功人员之 一的任罗忠共同受让了相关权益. (4)签署相关协议.

1998 年12 月25 日,有关各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①经联社与任建华签订了《企业转制协议书》,按照转制方案约定了相关内 容;

②转制企业老股东村联社、工会和新股东任建华、任罗忠签署了《股本转让 协议》,约定将原公司全部注册资本 6,000 万元转让给任建华、任罗忠.新股东 制订了改制后公司的章程;

1-2-6 ③经联社与任建华签订了《占用资金协议书》,约定任建华尚未支付给经联 社的权益转让款 2,000 万元,分三次于

2001 年12 月30 日前还清,并按个人银 行存款利率(一年期)支付资金占用费,转让款未付清不影响任建华行使全部股 权. (5)对转制方案的调整和批复. 职工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转制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 作了一些调整.但对于该调整事项,没有对原方案作出书面修改,也没有召开职 工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而是直接予以实施,因此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 不规范. 第一,根据转制方案,处置给经联社的 40%净资产由其收回,并有偿借给企 业使用.但在实施中,经联社将该资产所代表的股权转让给任建华. 本所律师认为,产权界定给经联社后,经联社有权依法进行处置,处置的方 式包括将股权转让给任建华;

股权转让是经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次股权 转让真实有效. 第二,根据转制方案,任建华及有功人员原则上应按照 1:1 比例进行现金配 股,两项资金一并转为转制后企业的股本金;

若配股有困难者可把奖励资金转让 他人,转让股份与认购者面议.该现金配股的规定没有执行.但在实施中,由于 五名有功人员将无偿获得的 10%净资产所代表的股权转让给了任建华,因而没有 必要进行现金配股;

任建华受让了公司的全部股权,需支付较多现金,资金压力 较大;

另一方面,公司当时的现金流有保证.所以现金配股的规定没有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五名有功人员有权处置界定给其的财产;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 议和五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转让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律 师认为,五名有功人员将无偿获得的 10%净资产所代表的股权转让给了任建华, 因而没有必要进行现金配股;

虽然任建华未进行现金配股,但由于转制后公司的 实收资本已达到 6,000 万元,不配股并不影响转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也 没有给转制后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根据转制方案,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0 万元.由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已 超过 6,000 万元且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复杂和没有必要,改为注册资本维持 6,000 万元不变. 1-2-7 本所律师认为,此项调整未对转制企业、职工、村民以及相关利益人等的利 益造成损害.

1999 年8月27 日,调整后的方案实施完成后,原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签发了《关于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制方案的批复》 (余企指[1999]60 号),认可了调整后转制方案的实施结果.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转制方案的调整虽然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不规范, 但方案的调整是转制企业职工及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 亦未损害转制企业、 职工、 村民以及相关利益人等的利益;

而且调整后的方案获得了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合法有效. (6)转制后公司的验资.

1999 年9月6日,浙江浙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浙信审(1999)验字

149 号 《验资报告》 ,对转制后老板集团的出资情况进行了核验.经核验,老板集团 转制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60,000,000 元;

截至

1999 年7月31 日,老 板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为 72,296,287.95 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60,000,000 元,盈 余公积为 14,604,348.91 元,未分配利润为-2,308,060.96 元;

本次变更后资产 总额为 100,082,729.05 元,负债总额为 27,786,441.10 元. (7)工商变更登记

1999 年9月,转制后的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办理完成了 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转制后工商备案的《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任建华出资 4,500 万元,占75%;

任罗忠出资 1,500 万元,占25%.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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