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10-04 |
第二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 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的;
(六)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未批先建 、 批 建不符 、 久拖不验 、 未验先投 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 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 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 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 来信来访举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
1 号,邮编:450004;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网址:http://www.hnep.gov.cn 或微信
12369 环保举报 公众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系统
网址: http://work2.henan.gov.cn:8080/gongwu/lbox/admin/;
(五)人民网查询
网址: http://liuyan.people.com.cn/index.php?gid=27#top.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核实: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环境监察总队或相关部 门查处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 诉受理中心;
(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 (市) 环境保护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进行查处,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 境投诉受理中心;
(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 (市)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驻各地督察组现场查实并将查处 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四)其他方式的核实. 第五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 人500 元奖励. 1. 城市建成区、 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 锅炉、 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燃煤茶浴锅炉、 燃煤大灶、 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 建设 (拆迁) 工程施工、 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 的;
3. 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 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 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 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 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 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 未按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 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 人1000 元奖励. 1. 建设年产
5000 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 万张 以下的制革厂、年产
500 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 坑式 和 萍 乡式 、 天地罐 和 敞开式 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 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 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 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 煤矿的;
2.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 环 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制度,擅 自生产的;
4.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 不按规定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 十五土(小) 新五小 企 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 人2000 元奖励. 1.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 私自将危险废物、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 黑加油站 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 污染物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0 元奖励: 1.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 限 产决定的;
2.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 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00 元奖励. 1.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50 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 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 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并将身份证复印 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发送到 [email protected] 或传真 0371--66309542;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 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 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 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 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 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 部门领取奖金;
(二)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 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 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 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 弃.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 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 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 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 闻媒体上公布. 4. 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 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权利. 5.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 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 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6. 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 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环保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 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 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 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 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 排污单位再次 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 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取消其奖 励资格;
已经奖励的, 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 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 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 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 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时间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举报企业名称 反映问题 是否属实 查处情况 反馈情况 办理人员 领导批示 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 时间举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举报企业情况 举报人相关资料 领奖情况 领奖人员签字 办理人员签字 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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