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10-05 |
08 2018.
08.28 星期二 责编:陈媛媛
电话: (010)67113382 传真: (010)67113772 E-mail:[email protected] 【案情简介】
2018 年5月4日,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文宏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包装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 原料――印刷 ――开槽――装订――产品.检 查发现, 该公司于
2016 年10 月开 始将设备逐步搬入现有车间, 现 有水性印刷成型机
1 台, 尚有
1 台 印刷机正在采购.检查时该公司 正在生产, 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 的审批手续, 该项目未经环保审 批擅自开工建设, 且该公司未能 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 该项 目未执行 三同时 制度即投入生 产. 【调查与处理】
5 月4日,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并在6个月内改正.报请局领导审 核, 对该公司涉嫌未经环保审批 擅自开工建设、 未执行 三同时 制 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日, 海宁市环保局委托海 宁正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 资产进行评估.以5月4日为基 准日进行评估, 该公司总投资额 为120.895 万元.
5 月24 日, 执法人员对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就上述行为 进行调查询问, 其表示情况属实, 且对评估额度无异议.同时表示 其本人是公司行为决策者, 公司 事务均由其负责. 经调查, 该公司于
2016 年10 月开始租用厂房, 逐步搬入设备, 开始调试、 生产.对照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该 公司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表.但该公司一直未办 理相关手续.
6 月7日, 经海宁市环保局案 审小组审议,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适用法律准确, 程序得当.针对未经环保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拟处罚款4.84 万元;
针对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行为,拟处罚款24.8 万元.同时, 拟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 文斌罚款 5.9 万元.因罚款数额 超过
10 万元整, 提交局班子会议 讨论.
6 月8日, 经局班子审核, 下 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于
6 月8日送达该公司.6 月12 日, 该公司 向海宁市环保局提交一份申辩书, 要求从轻处罚.
6 月21 日, 根据当事人提供 的情况, 海宁市环保局再次赴现 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再次审议, 维持原处罚决定.
6 月22 日, 海宁市环保局依 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6月25 日送达该公司. 【法律分析】 一是 《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规定: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 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环 境 影响 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 告表, 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对照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该 公司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 但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第十五条规定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该公 司未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 施, 擅自投入生产, 未执行 三同 时 制度. 二是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 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 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 ;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 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 按照 《嘉兴市环保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相关规定, 针对其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 为, 处总投资额 4%的罚款;
针对 违反 三同时 制度的行为, 因该 公司
3 年内首次违法, 且事后积 极按照要求整改, 办理相应手续, 建立环保管理制度, 同时总投资 额在200 万元以下,属于小微企业, 应当作为从轻的情节重点考 虑.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 事实、 性质、 情节和危害后果, 最 终罚款 24.8 万元, 同时对法定代 表人翁文斌罚款 5.9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 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准确、全面诠释了 双罚 制度.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多 数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 即只追究单位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成员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滋养责任人 事不关己 的心态. 双罚 制度能够更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受罚、管理人员有责.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直接与责任人的个人权益挂钩, 将进 一步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行环保职 责, 加大管理力度, 从而降低负责 人和其他责任人参与、 纵容违法 行为的可能性. 二是明确了 三同时 验收的 主体责任和法律地位.2017 年10 月1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 修订实施, 首次提出 自 主验收 . 《条例》 规定验收主体由 环保部门转至建设单位, 建设单 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措施.而环保部门在事前、 事中、 事 后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 《条例》 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的法律地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 打击力度, 强化执法 武器 .较 之原来的 《条例》 , 新 《条例》 将罚 款额度从
10 万元以下提至
20 万元~100 万元, 并对直接负责人和 相关责任人处
5 万元~20 万元的 罚款, 同时还应下达限期改正的 行政命令.因无相应的期限规定, 海宁市环 保局参考《民 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暂定限期6个月内改正.若逾期不改正,还将面临
100 万元~200 万元的罚 款.巨大的经济压力将督促企业 做好自身环保管理, 从 不能做 、 不敢做 逐步变成 不去做 .在 当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下, 打造环保铁军, 合理运用法律 武器, 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单位: 浙江省海宁市环 保局 企业受处罚 法人代表亦有责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