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8-10
第15 章 政府采购 第15.

1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建设-运营-转让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指主要目的为建造或 修复基础设施、 厂房、 建筑物、 设施或其他政府工程的合同安排, 根据此安排, 采购实体授予供应商在一特定期限内的临时所有权 或控制、 经营、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使用此类工程收取费用的权利, 作为其履行合同安排的报酬;

商品或服务指在商业性市场上普遍销售或标价出售的, 且通常由 非政府购买者为非政府目的而购买的货物或服务;

以书面形式或书面的指可阅读、 复制并可随后传达的任何文字形 式或数字表达形式的措辞. 可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和存储的信 息;

限制性招标指采购实体选择联系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常用名单指采购实体所确定的符合列入名单条件且采购实体有 意使用一次以上的供应商名单;

预定采购通知指采购实体公布的、 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请求、 投标或两者兼有的通知;

补偿指为鼓励当地发展或改善一缔约方国际收支账户而要求使 用当地含量、当地供应商、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投资、反向贸 易及类似行动的任何条件或承诺;

公开招标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提交投标的采购方法;

采购实体指附件 15-A 中所列实体;

公布指通过发行广泛且公众可获得的纸质或电子方式发布信息;

合格供应商指经采购实体认可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

选择性招标指采购实体仅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投标的采购方法;

服务包括建筑服务,除非另有规定;

供应商指向采购实体提供或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人或一组 人;

以及 技术规格指下列招标要求: (a) 规定下列特征: (i) 拟购货物的特征,包括质量、性能、安全和体积, 或生产工艺和方法;

或(ii) 拟购服务的特征,或提供服务的工艺或方法,包 括任何适用的管理规定;

或(b) 关于货物或服务的术语、 符号、 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第15.2 条 范围 本章的适用 1. 本章适用于与涵盖采购有关的任何措施. 2. 就本章而言,涵盖采购指下列政府采购: (a) 每一缔约方在附件 15-A 的减让表中所列货物、服务或 货物和服务的任何组合;

(b) 通过任何契约方式进行, 包括购买, 无论有无购买选择 权的租赁;

建设-运营-转让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

(c) 在公开发布预定采购通知时, 依照第

8 款和第

9 款估计 的价值等于或超过每一缔约方附件 15-A 的减让表中所 列门槛金额;

(d) 由一采购实体实施;

及(e) 未被本协定从涵盖范围中排除. 不予涵盖的活动 3. 除非在缔约方附件 15-A 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否则本章不 适用于: (a) 土地、现存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及其权利的征购或出 租;

(b) 非契约性协议或一缔约方, 包括其采购实体, 提供的任 何方式的援助,包括合作协议、赠款、贷款、股本权益 注入、担保、补贴、财政激励和赞助性安排;

(c) 财务代理或储蓄服务、 受控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 务或与包括贷款、 政府债弧 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内 的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有关服务的采购或征购;

(d) 公共雇佣合同;

(e) 为下列目的而进行的采购: (i) 为提供国际援助的特定目的而进行的采购,包括 发展援助;

(ii) 由一国际组织或国外或国际赠款、贷款或其他援 助资助、适用国际组织的采购程序和条件的采购. 如该国际组织或捐助方的采购程序和条件不限制 供应商的参加,则采购应遵守第 15.4 条第

1 款(总则);

(iii) 根据与部队驻扎或一项目签署国联合执行有关 的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进行的采购;

及(f) 在采购实体所属缔约方领土外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且用 于在该缔约方领土外的消费. 减让表 4.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附件 15-A 的减让表中列明下列信息: (a) 在A节中,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中央实体;

(b) 在B节中,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次中央实体;

(c) 在C节中,采购为本章所涵盖的其他实体;

(d) 在D节中,本章涵盖的货物;

(e) 在E节中,本章涵盖的除建筑服务以外的服务;

(f) 在F节中,本章涵盖的建筑服务;

(g) 在G节中,任何总注释;

(h) 在H节中,适用的门槛金额调整公式;

(i) 在I节中,第15.6.2 条(采购信息的公布)所要求的出版 物信息;

以及 (j) 在J节中, 依照第 15.5 条(过渡性措施)采取的任何过渡 性措施. 遵守 5.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采购实体在进行涵盖采购时遵守本章. 6. 任何采购实体不得为规避本章义务而准备或设计一项采购, 或在采购的任何阶段将一项采购安排或分割为多项采购, 或使用 特殊方法估计采购价值. 7. 本章不妨碍缔约方及其采购实体制定新的采购政策、程序或 合同方式,条件是采购政策、程序或合同方式与本章不相抵触. 估价 8. 在估算一采购的价值以确定其是否属涵盖采购时,采购实体 应估算在采购的全部有效期内的最高总价值,同时考虑: (a) 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任何奖金、酬金、佣金、利息或 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

(b) 任何选择性购买;

(c) 在同一采购项下, 同时或在一给定期限内授予一个或多 个供应商的任何合同. 9. 如一项采购在其全部期限内的估计最高总价值不可知,则该 项采购应视为涵盖采购,除非本协定另外予以排除. 第15.3 条 例外 1. 在该措施的实施不在条件相同的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 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缔约方的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 下,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 体,采取或实施下列措施: (a) 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措施;

(b)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 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的措施;

或(d) 与残疾人、 慈善或非盈利机构、 或监狱囚犯货物或服务 有关的措施. 2. 缔约方理解第 1(b)款包含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 健康所必需的环境措施. 第15.4 条 总则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1. 对于有关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 体,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的货物和服务及其他任 何缔约方的供应商不低于该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给予下列 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 (a) 本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

及(b) 其他任何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 为进一步明确, 本义务仅指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给予其他任何 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 2. 对于有关涵盖采购的任何措施, 一缔约方, 包括其采购实体, 不得: (a) 依据外国联营程度或所有权而使给予一当地设立供应 商的待遇低于给予另一当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

或(b) 依据一当地设立供应商为一特定采购提供的货物或服 务属其他任何缔约方而歧视该供应商. 3. 对涵盖采购所授予合同项下的所有订单均应符合本条第

1 款 和第

2 款. 采购方法 4. 采购实体应对涵盖采购使用公开招标程序,除非适用第 15.9 条(供应商资格)或第 15.10 条(限制性招标). 原产地规则 5. 每一缔约方应对涵盖采购的货物适用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 该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补偿 6. 对于涵盖采购,一缔约方,包括其采购实体,不得在采购的 任何阶段寻求、考虑、强加或强制执行任何补偿. 非专门针对采购的措施 7. 第1款和第

2 款不适用于海关关税和对进口征收或与进口相 关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征收该关税或费用的方法,其他进口监管 措施或手续, 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而非管理涵盖采购的措施. 电子方式的使用 8. 缔约方应寻求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涵盖采购提供机会,包括 公布采购信息,通知和招标文件,以及接收投标. 9. 如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涵盖采购时,一采购实体应: (a) 保证采购的进行使用可普遍获得且可与其他可普遍获 得的信息技术和软件互用的信息技术和软件, 包括与信 息认证和加密有关的信息技术和软件;

及(b) 建立和设立保证供应商提供信息完整性的机制, 包括参 加请求和投标. 第15.5 条 过渡性措施 1. 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其他缔约 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附件 15-A 减让表 J 节所列过渡期内,依 照该节采取或维持下列一项或多项过渡性措施: (a) 优惠价格计划,但条件是该计划: (i) 仅为投标中来自于该发展中国家的货物或服务部 分提供优惠;

及(ii) 是透明的,且优惠及其在采购中的适用在预定采 购通知中有明确表述;

(b) 补偿, 但条件是实行补偿的任何要求或考虑在预定采购 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c) 特定实体或部门的分阶段增加;

以及 (d) 高于其永久门槛金额的门槛金额. 过渡性措施应以不对其他缔约方间构成歧视的方式适用. 2. 缔约方可同意该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履行义务时延迟除第 15.4 条(b)款(总则)外的本章任何义务的适用.实施期应仅为实施 特定义务所必需的时间. 3. 已就第

2 款项下义务的实施期开展谈判的任何发展中国家缔 约方应在其附件 15-A 的减让表中列明该议定实施期、适用实施 期的特定义务以及实施期内其已同意遵守的任何临时义务. 4. 在该协定对一个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生效后,应该发展中国家 缔约方请求,其他缔约方可: (a) 对根据第

1 款已采取或维持的措施的过渡期或根据第

2 款谈判获得的任何实施期进行延展;

或(b) 在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下, 批准采用第

1 款项下的新措 施. 5. 已谈判达成第

1 款或第

4 款项下的过渡性措施、第2款项下 的实施期或第

4 款项下的展期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应在过渡期 内或实施期内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其在任何此类期限结束时即 可遵守本章.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依据第 27.7 条(与过渡措施相 关的进展报告)迅速将每一步骤通知其他缔约方. 6. 每一缔约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出的与该缔约方执 行本章有关的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的请求. 第15.6 条 采购信息的公布 1. 每一缔约方应迅速公布任何适用于涵盖采购的一般性措施, 以及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变更或增加. 2.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附件15-A减让表I节列出缔约方用于公布 第1款所描述信息和第 15.7 条(预定采购通知)、第15.9 条第

3 款(供应商资格)和第 15.16 条第 3款(合同授予后的信息)要求的通 知的纸质和电子方式. 3. 应请求,每一缔约方应答复与第

1 款所涉信息相关的询问. 第15.7 条 预定采购的通知 1. 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 15.10 条(限制性招标)所述情况外, 采购实体应通过附件 15-A 所列有关纸质或电子方式公布预定采 购通知. 此类通知应至少在通知中所示时限结束前可使公众容易 获得. 2. 如通过电子方式访问,通知应按下列方式免费提供: (a) 对于附件 15-A 所涵盖的中央政府实体,通过单一访问 接入点;

及(b) 对于附件 15-A 所涵盖的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 通过单一电子门户站点中的链接. 3.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每一预定采购通知应包含下列信息, 除非该信息在与预定采购通知同时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已向所有 有兴趣的供应商免费提供: (a) 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他与采购实体联系并获得 与采购有关的所有相关文件所必需的信息, 以及获得文 件的成本和付款条件(如有);

(b) 关于采购的描述,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拟采购货物或 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及对任何选项的描述, 如数量不可知, 则为估计数量;

(c) 如适用,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期限或合同期限;

(d) 如适用,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任何最后日期;

(e) 提交投标的地址或最后日期;

(f) 如与采购实体缔约方的官方语文不同, 则提交投标文件 或参加申请应使用的语文;

(g) 关于供应商参加的任何条件的名单和简要描述, 可包括 供应商必须提交的与之相关的特定文件或证书的任何 要求;

(h) 如根据第 15.9 条(供应商资格), 一采购实体有意选择有 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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