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8-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及其配偶,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需为符合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年龄范围的自然人;

(二)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父母;

(三)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的父母;

(四)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子女.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 产及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 资料、

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

(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 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 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导致的自身损 失;

(二)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所导致 的损失;

(三)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未按要求施工发生地基下陷下沉、出现裂缝或倒塌而导致 的损失;

(四)标的房屋用于出租时,标的房屋内由承租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五)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 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标的在由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 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七)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下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累计以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当交纳的保费总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 采取合理 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 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 除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还需提供相应的身 份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五)被保险人对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六)财产损失、费用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 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以保 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被 施救的财产中,若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 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 (不含施救费用) 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 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含施救费用)大于或等 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的金额计算赔偿,最 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主体】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 围墙等附属建筑物.其中,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包括(1)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 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2)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 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 家具;

(5)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6)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五天的人. 【间接损失】指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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