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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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00721 2016 年6月9日星期四 编辑 冯伟鹏 新 《环保法》 规定: 地方政府是环境责任 的首要承担者.其中有
19 条27 款内容是对 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强化, 有13 条28 款内容是对相关部门责任进行强化. 如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十八条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 目标和治理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 质量等. 新 《环保法》 正式实施以来, 省委、 省政府 高度重视, 新 《环保法》 的贯彻落实, 采取多项 措施积极推进.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制定 《吉 林省 2016―2020 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工作实施方案》 , 以此推动各级政府坚持 五大发展 理念,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巩 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 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有 效推进绿色发展, 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实施 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 生态环境治理, 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可以说, 这个实施方案非常明确规定了 省、 市、 县要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 体, 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 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 形成职责明确、 内容 具体、 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 体系.各地要紧紧围绕实施东、 中、 西三大主 体功能区战略和全面推进工业化、 城镇化和 农业现代化的工作部署, 综合考虑各地区发 展阶段、 产业结构、 生态资源禀赋、 环境承载 能力等差异化因素, 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 向, 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 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 任务与 《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 及 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所涉各项 目标、 任务、 工程, 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的主体责任还体现在对各地环境质 量指标完成情况, 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生态建 设、 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情况等考核内容进行 了规定.规定各市 (州) 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 所在地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80%以上, 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浓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等.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 内容、 进 度等要求完成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书的环保工程, 主要是纳入 清洁水体 清洁空气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等一系列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 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生态建设与修复、 农村 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等重点领域环境保护工程 建设任务.逐步实现消除全省境内各流域劣 V类、 不符合水体功能的V类水体和城市黑臭 水体, 水质稳定达到功能标准, 全省地级及以 上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均浓度逐 年下降, 环境空气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生 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的目标. 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书, 并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 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根据政府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年度计划任务较好的地区, 给予通 报表彰和奖励;
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制年度计划任务不好的地区, 省政府将约 谈政府负责人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同时抄 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 部门, 对因贯 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 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 问题的, 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追究办法 (试行) 》 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以及 责任人员的责任.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贯彻新《环保法》 落实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 贯彻新《环保法》企业承担治污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 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 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二) 违反法律规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三)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 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 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农药, 被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案例: 敦化市处理某非法利用油角加工生产点 违法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水 2015年12月30日15时50分敦化市环保局接到市供 水公司第一水源地供水厂反映进水水质出现异常, 经水 厂工作人员排查, 发现在敦化市红石乡石河水面有人为 倾倒的污染物.敦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 了勘察, 环境监测人员进行了取样监测.2015年12月31 日, 市供水公司对此事进行了报警, 同时在环保局的指导 下对倾倒污染物现场进行了清理.经过市公安局红石乡 派出所和市环保局的排查发现该倾倒污染物的行为是敦 化市红石乡一户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非法利用油角加 工生产工厂擅自倾倒的生产废水造成的. 查明事实和证据:
2016 年1月11 日敦化市环保局工 作人员对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现场监察, 并出示了执法 证件, 同时对企业生产工作人员及运输车辆司机进行了 询问, 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于
1 月19 日对该厂法人王 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被调查询问人均 承认在敦化市红石乡石河水面倾倒生产废水.根据2015 年12月30日倾倒现场取样监测报告分析, 其中9项因子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属于非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和过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为进一步防止 该非法油角加工生产点继续违规生产排放生产废水, 环 保局对该生产加工点下达了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 护查封、 扣押决定书》 (敦环强决字[2016]001号), 依法对 非法加工点实施了查封、 扣押. 经环保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污染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法制科下达了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 (敦环罚告字[2016]002号) , 《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敦环听告字[2016]01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敦环罚字[2016]01 号) , 对违法经营者王某非法倾倒废 水行为予以罚款: 肆万元整.当事人王某履行了行政处 罚, 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人王某书面保证不再违法生产. 环保局于2016年1月25日下达了 《敦化市环境保护局解 除环境保护查封、 扣押决定书》 (敦环强解字[2016]01 号) . 敦化市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环境违法案件与公安部门 联动的工作通知要求, 依据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 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