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10-05 |
1 ― 苏府通〔2017〕40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 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关于发布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 〔2017〕
2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 大气办〔2017〕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 号)等有关规 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如下:
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
2 ― 通告》(苏府通〔2017〕1 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 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 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 能力等实际, 苏州市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 《高 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 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 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35 蒸吨/小时(含35 蒸吨/小时)燃煤锅炉于
2019 年12 月31 日前全 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集中 供热、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要按照国家、省、市要 求,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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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工商、 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发改、经信、公安、规划、住建、交通、工商、质监、环保、市 容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 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 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 各类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1 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4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1 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