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10-08 |
1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 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 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是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 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 企业) 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生产、
2 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 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 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 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原 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 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 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 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 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 整为按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 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 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 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
3 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 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 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 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 力)不低于 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 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等. 第十条 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 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 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 荷率低于 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 价率.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 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 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 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4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 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 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 8%、经营期
30 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 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 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 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 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 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 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
5 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1日前,按照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 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 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 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 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 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 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 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
6 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 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1日前,通过 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管道 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 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 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 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
合同期满或协商 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 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 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 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 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
7 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