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8-12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规范化,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公允性、一贯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 行审计检查,并提出审计结论和合理化改进意见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公正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 涉,独立行驶审计职权.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工组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 对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具备出色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 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 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1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 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期职责时所获取 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 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目标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核心目标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 价,也就是评价企业的目标控制,组织控制,人员控制,从而有针对性地强化风险管理 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 第十四条 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资料的公允性、一致性.
(一)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在特定日期是否确实存在;
(二)特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业务及有关事项是否都已反映和记载在该期间的 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之中;
(三)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实际发生,所归属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会 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前后会计期间是否保持一致;
(四)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信息的披露是否公允、恰当. 第十五条 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活动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终极目标是加强公司的控制意识,增强对股东的保证力度, 使公司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一)对公司财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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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并参与研究或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九)办理审计事项,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有关财务会计 软件及其所反映的电子数据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和 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 设置障碍;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经理 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九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 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 纪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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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审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法》 .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 . 第二十四条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并发布的具体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费用开支预算与定额等 各项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托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同时确定项目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 前两天,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传真或电话通知被审计方式. 第二十九条 进驻被审计单位,执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实施具体审计程序.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座谈、检查、抽样和进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以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撰写内部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进行综合 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和范围、 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论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 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富有建设性,且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将上述报告报送总经
4 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必须声明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 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在报告中予以解释和说明. 经核准的审计报告或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贯彻执行,审计部必须监督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
3 天内向总经理 提出复审申请.总经理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复审决定.审计人员复审中如发现隐 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结论 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事项完成后,必须将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资料等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八章 内部审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者,审计部可以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 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 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