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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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635) 自愿性公告 关於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兹提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2016年11月23日的上市 文件 ( 「上市文件」 ) .按上市文件 「概要」 章节及 「业务-我们的公用事业服务业务-管道 燃气供应业务-缺乏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下在南通地区运营」 章节,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 司以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中国江苏省南通地区运营管道燃气供应业 务,但无任何特许经营权及订立任何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因政府主管部门当时仍在制定 规管程序并将耸谟杼匦砭.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为特许经营权围内的所有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高效、便捷、优质的和有利於环境保护和燃气事业发展的管道燃气供应及其相关服务,江苏省南 通市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 「南通大众) 」 於2018年12月24日补充签订 《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协议」 ) .以下为协议主要条款及协 议有关的事宜. * 仅供识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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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概述 2003年11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1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明确规定南 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 「合资期限:50年」 ,并在第四条中明确: 「会议同意建设局 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的政策支持事项,主要有:授予合资公司在市区内独家建设和 经营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20年」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特许经 营权围内的所有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高效、便捷、优质 的和有利於环境保护和燃气事业发展的管道燃气供应及其相关服务,南通市城乡建 设局与南通大众於2018年12月24日补充签订 《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二、协议和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当事人情况 1.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是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南通市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权单位.法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 150号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开亮,职务:局长. 乙方: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是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唯 一被授权单位.法定地址: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庄建 浩,职务:董事长. C

2 C 2. 协议情况 《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中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指 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 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二)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独立第三方.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 在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并遵守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 代表南通市人民政府授予乙方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甲方保证在 同一区域围内不再把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其它单 位或企业,除非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下乙方的保证事项、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二十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报省住建 厅备案. C

3 C 2. 特许经营权期限:除非根拘榈墓娑ū惶崆爸罩,根2003年11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1号文件精神,甲方首次授予乙方 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 特许经营权地域围 (1)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围为南通市区 (是指除通州区、通州 湾示区外的南通市市区行政区划围) . (2) 因市区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特许经营权地域围的,必须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 (签订特许经营权地域 围调整补充协议)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权地域围. 4. 特许经营业务围:在特许经营权业务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燃气设施、经营管道燃气并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 输配、销售管道燃气;

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和用户燃气设 施的维修、收费、服务与管理等. 5.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从2013年开始 (2012年前乙方享受财政补助) 每 年向乙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13年至2017年间 的特许经营费用贰佰伍拾万元整从2018年开始分5年收取,即每年补收伍 拾万元整.乙方应在每年12月份之前缴纳到指定账户. C

4 C 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 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收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第三方. 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终 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 出租特许经营权;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8.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独立於 本协议的有效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确保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处於接 续状态,乙方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以保证乙方履行 本协议有关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如果乙方没有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指出其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予以纠正,甲 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相应规定提取履约保函下的款项.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人民币300万元,并向甲方提供履 约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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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围内,乙方应根鞘泄婊腿计ㄒ倒婊囊 求,承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向用 户收取费用. 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 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的,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 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依法依规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 策.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 转让和抵押. 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 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三)供气安全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 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 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 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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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气能力、质量和服务标准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特许经营的区域内的燃气需求.乙方所供应的燃气应 符合GB

50494、GB 50028和GB/T 13611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燃气种类标准.乙 方应当根没У氖导市枰蛴没峁┮滴袢认摺⒂没薹裢恪⒂到 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 求.

(五)燃气价格及相关费用 1. 燃气的价格 (1) 燃气的价格由成本、税费和利润组成,市政府对燃气价格依法实行 监管. (2) 乙方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 格,并向服务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3) 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 服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收费. (4) 乙方与大用户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 格. C

7 C 2. 燃气价款的结算 燃气价款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价款的结算 方式可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价款. 3. 燃气价格的调整 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乙方可以在 政府授权的定价围内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标准、对象和时限及时 向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 4. 价格调整的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城市 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乙方在调价申请中应说明调整价格的理 由,并且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甲方核实后应向市物价等有关部 门提出调整意见,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可以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及有关燃气价格政策的规定提出新的定价标准、或调价方案.在新收 费标准核准后,乙方方可执行新收费标准. 5. 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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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对南通大众经营区域和业务围做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南通大众在 南通市区独家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权利和资格,促进公司做优、做强燃气核心 产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对大众公用的经营有促进作用.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约定了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南通大众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 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 的要求.未来如果南通大众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 或取消,从而导致南通大众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南通大众将保障燃气供应以及燃气 设施建设和相关维护工作的质量,以使协议顺利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防投资风险. 承董事会命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杨国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018年12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俞敏女士、庄建浩先生及 杨卫标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陈永坚先生、李松华先生及张叶生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 事为王开国先生、姚祖辉先生、邹小磊先生、王鸿祥先生及刘正东先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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