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8-13 |
2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 澄岭、 前进片区基础 设施 PPP 项目合同书 本项目合同书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河源市f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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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第1条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 】 (见附件)授权甲方为河源江 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的实施机构.
第2条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特许经营权协 议》 ,特许甲方成为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 目的投资、建设、维护主体. 第3条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文件 要求, 中标合作方须与甲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经甲方转授权成为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维 护主体,并在合作期限内取得项目收益. 第4条为响应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于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 号) 、 《关于开展政府和 社会资本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 号)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 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 号)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5条下述用词或用语具有如下所指定义: (1)本合同: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合同书》 . (2)本项目: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 (3)合作期限:指约定的本合同合作期限,以特许经营期限为准,即为
10 4 年.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4)项目公司: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为完成本项 目投资、建设、维护而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江东新区管委会:指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6)特许经营权转授: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河源江东 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 PPP 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以下简 称《特许经营权协议》 )约定,将其取得的关于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 转授给项目公司. (7)特许经营期限: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 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该特许经营期限为
10 年(包括项目建设期
2 年) . (8)建设期:指项目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得到本项目的开工许可之日起 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期限为本项目的建设期. (9)项目收益: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项目收益(包括政府补 贴) . (10)移交: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设施(含附属设施)及档案资料 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或经江东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甲方、项目公司协商 一致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由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11)年、季度、月、日: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12)货币:本合同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元. (13)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 (14)批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维护、 移交等事宜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15)融资文件:指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等文件. (16)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导致的合同 违约.
5 (17)档案文件资料: 指本项目在计划、 立项、设计、 建设、 调试、运营(维护) 及移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 备忘录、 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一切 文字、
图表、图纸及音像资料. 第6条本合同适用以下解释: (1)本合同标题不作为对本合同具体内容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 部分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 批准、 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 (3)本合同生效以后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同如融资合同、设备与 原材料供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 的条款为基础.如其它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除非有双方同意的特别约定,否则 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项目的范围及期限 第7条本项目位于广东省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核心位置, 规划经三路东边、 柏埔河南边、规划东环快速路西边、科技五路北边.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规划图) 第8条本项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 勘察、设计、建设、维护等;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由项目公司无 条件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具体项目内容为项目公司完成 2.46 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场地平整、 市政道路的地下管网和路面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等. 第9条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10 年(包括项目建设期及维护期) ,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1)项目建设期为
2 年,自项目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本项目的开工
6 许可之日起计算;
(2)项目维护期为
8 年,自项目建成且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10 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授协议》 ,甲方因《特 许经营权转授协议》获得的可以转授的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继受, 该特许经营权转授后在特许经营授权期限内有效.
第四章 项目公司 第11 条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于运作本项 目,经特许经营权转授成为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维护主体, 并获得项目收益.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确认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及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第12 条 项目公司设立的目的是运用先进的城市建设理念(采用 PPP 模式 等)和管理技术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投融资建设,加快河源江东新区基础设施 开发建设及公共服务建设进程,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3 条 项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待定. 第14 条 本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第15 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 投资、维护及管理. 第16 条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均为货 币出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 毕,其中: (1)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万元)整, 占注册资本的 30%;
7 (2)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100.00 万元 (大写: 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整,占注册资本的 70%. 第17 条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期的维护,并在合作期限内 获得项目收益. 第18 条 项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分 红:甲方:30%,乙方:70%. 第19 条 经甲、 乙双方协商, 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20 条 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
10 年,其成立日期为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 经股东会同意, 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
6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 请延长存续期限. 第21 条 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22 条 本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清项目工程款,并 于合作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 其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 资本对应的数额. 第23 条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合同关于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公司 章程约定.
第五章 项目用地 第24 条 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