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8-13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PPP 项目合同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I 目录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I PPP 项目合同.I 第1条定义和释义.1 1.1 定义.1 1.2 释义.5 第2条运营维护权、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合同期.6 2.1 运营维护权.6 2.2 特许经营权.6 2.3 项目合同期.7 2.4 项目建设范围.8 第3条声明和保证.9 3.1 甲方的声明.9 3.2 乙方的声明.10 3.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10 3.4 履约保函.11 第4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3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13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13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14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15 第5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18 5.1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18 5.2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期限的延长.18 5.3 融资交割.19 第6条土地使用.20 6.1 土地使用.20 6.2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20 第7条项目建设.22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II 7.1 设计和监理机构.22 7.2 工程协调和管理.22 7.3 关联合同.22 7.4 进度管理.23 7.5 质量管理.25 7.6 HSE 管理.27 7.7 施工现场管理.28 7.8 工程变更与造价控制.29 7.9 竣工验收.30 7.10 竣工决算.34 7.11 正式商业运营日.34 7.12 不合格的处理.34 7.13 不予免责.34 7.14 文件管理.34 7.15 职员与劳工.35 7.16 开工、延误、暂停和复工.37 7.17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38 第8条项目运营维护管理.40 8.1 运营维护管理.40 8.2 维护服务的基本要求.40 8.3 维护保函.41 8.4 维护手册.43 8.5 维护质量标准.43 8.6 检查及日常评估.43 8.7 维护服务不达标的违约金.44 8.8 未履行维护义务.44 8.9 临时接管.44 8.10 中期评估.45 第9条保险.46 9.1 保险内容.46 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46 9.3 未维持保险.46 第10 条 项目合同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47 10.1 移交日.47 10.2 移交范围.47 10.3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48 10.4 最后恢复性大修.48 10.5 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48 10.6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49 10.7 人员和人员培训.49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III 10.8 移交标准与缺陷修复.49 10.9 风险转移.50 10.10 移交费用.50 10.11 移交效力.50 10.12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51 第11 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52 11.1 不可抗力事件.52 11.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 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 分阻止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52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原水供应不足, 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 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2 个月期间内连 续或累计超过

60 日,乙方可以在

90 日期满后不少于

90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 同.

53 11.4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义务的 时间,在某一连续

3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90 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

53 11.5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六十二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达成合同, 则甲方或乙方可 在第六十二条所述的

90 日期满后不少于

90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53 11.6 甲方的变更.53 11.7 乙方的转让.53 11.8 免于履行.53 11.9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54 11.10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4 11.11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54 11.12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55 11.1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55 11.14 法律变更.55 第12 条 提前终止.56 12.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56 12.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57 12.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57 12.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57 12.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58 12.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58 12.7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59 A3 为经审计的乙方关于本项目的账面资产净值;

60 12.8 提前终止.60 12.9 履约保函的到期.60 12.10 责任限制.61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IV 第13 条 转让和担保.62 13.1 甲方的转让.62 13.2 乙方的转让.62 第14 条 补偿和违约赔偿.64 14.1 一般补偿.64 14.2 违约赔偿.65 第15 条 争议的解决.67 15.1 协商解决.67 15.2 法院裁决.67 第16 条 供水服务.68 16.1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向甲方所辖的企业及居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由于 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区域范围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68 16.2 水源保护及水质恶化的免责条款.68 16.3 乙方应保障每日

24 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甲方,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68 16.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 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69 16.5 水质监测.69 16.6 水质标准.69 16.7 水质超标的处理.70 16.8 原水水质长期超标或者因技术改造的处理.71 16.9 暂停服务.72 16.10 供水约定.72 第17 条 其他条款.73 17.1 合同的解释规则.73 17.2 保密.73 17.3 税费.73 17.4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74 17.5 通知.74 17.6 合同文字和文本.75 17.7 修正.75 17.8 合同解释顺序.75 17.9 生效.75 附件一 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格式.77

1、 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V 署和履行本保函.78

2、 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78

3、 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 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78

4、 本保函一经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即行生效.......78

5、 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78 附件二 运营维护标准.80 附件三 维护服务质量日常考核参考表.81 附件四 水价调整约定.82 附件五 关于补偿的约定.85 附件六 人员安置承诺书及薪酬管理方案.89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1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月日在中国金乡县签署: 甲方: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中国 )法 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金乡县人民政府(下称 县政府 )职能部门 和 乙方: 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 根据2015年10月10日金乡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纪要,金乡县政府已 经同意实施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PPP项目(下称 本项目 ),并 通过了本项目实施方案,甲方获得授权签署本合同. ? 甲方于2016年1月12日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2月24日组织了 资格预审评审.2016年4月1日发布了本项目磋商公告;

【成交供应商名称】 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

甲方根据《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程 序和方法,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成交供应 商名称】为成交供应商. ?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规定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合同有 关的项目设施,并在项目合同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 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 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及股东合同和公司章程约定设定项目公司后,由项目 公司全面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金乡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1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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