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8-09 |
一、 现行必要药品及孤儿药品之支付,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系依全民健 康保险药价基准向中央健康保险局申请其所提供药品费用.
二、 另依全民健康保险药价基准规定,必要药品及孤儿药品原则上尊 重市场价格,现行必要药品及孤儿药品健保支付价格之调整,在 医院或厂商提出后,由中央健康保险局邀集医、药专家审议核定.
三、 惟近来迭有药商反映部分必要药品及孤儿药品因汇率或成本变 动,致不敷成本,向中央健康保险局申请调整该药品之健保支付 价格,并表示无法在较低价格下供货,造成临床医师治疗用药选 择之困难及影响病患用药权益. 贰、 目的
一、 保障罕见疾病用药及必要药品供货无虞,以避免影响病患就医权 益及影响临床医师之治疗用药选择.
二、 可及时反映药价基准「尊重市场价格之原则」 ,并可兼顾全民健康 保险医疗资源之有效运用. 参、 法源依
一、 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五十条: 「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依搅品延弥 付标准及药价基准,向保险人申报其所提供医疗服务之点数及药 品费用」 .
二、 依全民健康保险药价基准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险药品支付价格订 定原则「有关必要药品(Essential Drugs)及孤儿药品(Orphan Drugs)原则上尊重市场价格,且品项种类由医药团体视需要依规 定随时提报」办理. 肆、 适用本原则之药品 属不可替代之必要药品及孤儿药,并经中央健康保险局公告者. 中央健康保险局可视情况公告增减之.
2 伍、 支付原则
一、 依中央健康保险局核定之健保支付价格申请药品费用,惟若购买 价高於健保支付价格,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得依购买价格向中央健 康保险局申请药品费用,但以健保支付价格之 1.3 倍为上限.
二、 采购价之定义:
(一) 药品采购数量:由厂商或第三人实际销售提供医事服务机构或 指定单位之药品数量,且该数量应包含赠品量、药品耗损量, 并扣除退货数量.
(二) 药品采购金额:指实际销售金额,亦即由厂商或第三人实际销 售提供医事服务机构或指定单位交易相关利益之折让行为,均 应自发票金额中扣除.折让行为包括属交易条件之折让金额、 指定捐赠、药商提拨管理费、药商提拨研究费、药商提拨补助 医师出国会议费用及其他与药品交易相关之附带利益等折让 行为.
三、 对於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以高於健保支付价格向中央健康保险局 申请药品费用者,中央健康保险局各分局得视情况,请保险医事 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凭证供查验. 陆、 收载及核价原则
一、 孤儿药品
(一) 健保已收载同疾病临床治疗药物者:参考新药核价原则办 理.
(二) 健保未收载同疾病临床治疗药物者: 1. 有国际药价供参考者 (1)每月申报金额小於等於五十万元者,以国际中位数加 百分之二十为上限价. (2) 每月申报金额大於五十万元、小於等於一百万元 者,以国际中位数加百分之十为上限价. (3) 每月申报金额大於一百万元者,以国际中位数为上
3 限价. 2. 无国际药价供参考者 (1) 进口产品依其进口成本(加计关税、报关费用)加计25% 管销费用,予以核定. (2) 国内制造产品则依其制造成本加计 25% 管销费 用,予以核定.以依其进口成本(加计关税、报关 费用)或制造成本分别加计 25%管销费用,予以核 定健保支付价格.
二、 必要药品核价原则:依全民健康保险药价基准已收载成分、剂型 核价原则核定,必要时,得由中央健康保险局邀集医、药专家审 议. 柒、 支付价格调整原则
一、 采同成分别定价.
二、 健保支付价格调整方式
(一) 依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调整: 1. GWAP>1.05 P old PNEW=GWAP 2. G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