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0-09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镇财工贸〔2019〕4 号 关于印发《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16〕157 号) 、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关于做 好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8〕412 号)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7〕140 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3月18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镇江市财政局

2019 年3月18 日印发 2018-2020 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 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6〕

157 号) 、 《省财政厅、 省工信厅关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 助工作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8〕412 号)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 年)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7〕140 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地 方财政补贴包含省级、市级、辖市(区)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 2018-2020 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 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 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 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 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 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符合《江苏省 十三五 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苏政办发〔2017〕5 号) 、 《江苏省新能源 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苏工信产业〔2019〕49 号) 、 《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 》 (镇政 办发〔2018〕63 号)等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 贴额的 30%. 2. 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 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 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 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 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400 元,直流充电桩每千 瓦6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 策有重大调整或省市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政 策的另行公布.

三、补贴分担方式

(一)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 源汽车,根据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 由省财政负担.

(二)应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的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现行 财政体制分担.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 担;

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 金由市财政承担;

辖区企事业单位、 社会其他组织 (含驻镇单位) 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企业根据税源属地、其他单位根 据机构所在地,按市、区体制比例分担;

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 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 例负担.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按建设属地原则,即 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 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 (4S 店) 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 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辖市 (区) 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 汽车销售机构(4S 店)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2.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辖市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3.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市属企事业单位、 社会其 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二)申报时间 1. 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为次年

3 月底前. 各辖市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 2) 、 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 (胶 装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 2. 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补贴申报时间为次年

3 月底前. 各辖市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3) 、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 3. 申报工作采用纸质申报和线上申报同步的方式,网站地 址: http://180.101.143.228:8088/auth,企业须于申报日期内进行 申报,逾期申报渠道将关闭.

(三)企业申报材料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 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辆购置) (附件4) ;

2. 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 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 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 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 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并保障 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7.

5 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 5);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汽车销售机构 (4S 店) 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 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辆购置)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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