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29 |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董事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 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 明的各种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承诺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均按 要求出具了信用承诺书,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 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 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 信集合债券(简称
16 谷财小微债 ).
(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4 年期,在存续期内第
3 年末附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期限
4 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 按年计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 定. Shibor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 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 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薄记建档发行系统, 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 定.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 础上上调或下调 0-300 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1,000 元为一 个认购单位, 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 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 管;
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 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 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V 目录释义.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3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4 第三条 发行概要
9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3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15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16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18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20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37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57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77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79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85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91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97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100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2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103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
1 - 释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除另有规定外, 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集团公司 /谷财/谷财集团 指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 平谷区国资委 指北京市平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小微企业 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中对中小企业划分的小型、微 型企业. 本期债券 指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
2016 年北京市谷财 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本次发行 指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 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西南证券 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 监管人/偿债资金监管 人/委贷银行/开户银行 /监管银行/账户监管人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 平谷区经信委 指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簿记建档 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 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发出申购订单,主承 销商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 过程.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 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 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 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 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债权代理协议》 指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签订的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
2 - 《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指《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协议》 指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签订的 《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 协议》 指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签订的 《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风险缓释基金监管 协议》 指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行人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签订的 《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 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之风险缓释基金监 管协议》. 《三方协议》 指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行人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签订的 《2015 年北京市谷财集 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使用专项协 议》.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近三年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和/或休息 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注: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计算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2016 年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 -
3 -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3196 号 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2016 年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