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10-10 |
透过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及细 则约束,您即与 UPS MARKET DRIVER, INC.(「UPS」)签署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 议. 本协议包含 (1) 本通用条款及细则(包括其附带之附件 A(定义 ― 通用条款及细则)),(2) 最终用户权利(包括其附带的附件 A(定义 ― 最终用户权利)、附件 B(UPS 技术)、附件 C (许可地域))(因该等最终用户权利可能依其条款而不时变更),以及 (3) 前述任何部分中 援引之文件;
该等文件均由援引而包括在内.您特此证实您已经阅读且完全理解在此处发布的 最终用户权利.协议在您存取和使用 UPS 技术期间可能向您呈现不止一次.除非协议版本有所 变更,每次呈现均为证实共同签署的协议,而非建立附加或另外协议. 就协议而言: 「客户」意指特定之人,该人是您的雇主 (1) 且已获分配您在注册您存取的第一个 UPS 技术时 所使用的 UPS 帐户,倘若该注册需要 UPS 帐户,(2) 且已获分配您在存取该 UPS 技术时所使用 的第一个 UPS 帐户,倘若注册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帐户,或者 (3) 当您存取第一个 UPS 技术 时注册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帐户;
而且 「您」意指(依适用)您作为个人和客户. 您声明和保证:您已届法定成人年龄,而且(若适用)您能够代表客户依照有关法律签署关於 UPS 技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倘若於任何时候您不再有权就某 UPS 帐户代表客户依照有关法 律签署关於 UPS 技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您不可以再将该 UPS 帐户与 UPS 技术一起使用. 通用条款及细则 1. 定义.本协议内带下划虚线的术语具有如本文附带之通用条款及细则附件 A和最终用 户权利附件 A所阐明的含义.倘若最终用户权利的条款与本通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冲突,须以 本通用条款及细则为准. 2. 许可证授予. 2.1 围.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及细则的前提下,UPS 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 UPS 技术之许 可地域内使用该 UPS 技术及关联技术说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销、不可再许可、非排他、 不可转移的许可证.最终用户权利包含附加的通用许可证权利和限制,以及针对具体 UPS 技术 的许可证权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 UPS 资料与软体.未经 UPS 书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须令您的员工和代理 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许可、揭露或传递 UPS 资料.未经 UPS 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 对软体的纠正)、复制、出租、出借、抵押、分发、再分发、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UPS 资 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此放弃由适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权利,除非此等弃权无法执行.您同意 不复制软体;
但对您根拘橹褂盟枵卟辉诖肆,而且您得仅出於存档目的而制作软体 的一(1)个备份副本.此备份副本须包括 UPS 的版权和其他所有权声明,而且受制於本协议 的全部条款及细则.即使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您不得以外包时间分享或服务局的方式使 用软体. 3. 出口法律保证.您确认,颂峁┑娜 UPS 资料均受制於由美国商业部工业与安全 局实施之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EAR」),以及其他美国法律与条例.您同意在处理和使用 提供的全部 UPS 资料时遵守 EAR 和全部适用美国法律,而且除非是依照 EAR、美国及其他适 用法律的授权,否则不得出口或再出口该 UPS 资料.在不限制前述内容之普适性的前提下,您 同意、声明和保证,任何 UPS 资料均将不被存取自、下载於、发布於、运送至、转移至、转运 途经或至、出口至、或再出口至 (1) 受限地域(或其国民或居民)或(2) 美国财政部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单或美国商业部 Denied Persons List 名单或 Entity List 名单上的任何个 人、实体或组织.被视为受限地域的国家和前述名单上的该等个人、实体或组织可能不时变 更.即使有任何此等变更,您同意始终t解并遵守现行条文.仅为方便查考起见,关於受限地 域国家和前述名单上之个人、实体或组织的资讯或可在后列网址找到:http://www.treas.gov/offices/enforcement/ofac/ http://www.bis.doc.gov/complianceandenforcement/liststocheck.htm. 4. UPS 资料. 4.1 智慧财产权之物主身份.您确认并同意,UPS 拥有 UPS 资料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 益,或有权向您核发 UPS 资料的许可证.您确认,您未曾获得对 UPS 资料的任何物主权益, 而且将不会因本协议而获得对 UPS 资料的任何物主权益.您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采取或有意许可 将以任何方式损害 UPS 或其授权人就 UPS 资料之权利的行动.UPS 及其授权人保留於此未明 确授予关於 UPS 资料的全部权利. 4.2. UPS 资料与 UPS 技术之变更.UPS 可随时更新、变动、修改或增补任何或全部 UPS 资 料和(或)UPS 技术. 5. 支援服务. 5.1 支援与维护.UPS 得不时依其独自决定为软体提供支援或维护(「支援服务」).您 特此授权 UPS 及其特许代理人(「支援提供者」),为了提供支援服务,或者 (1) 经由网际网 路或其他手段(这可能需要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在您的电脑系统上安装附加软体(「支援软 体」))以远端方式,或者 (2) 经由在双方同意之特定时间的现场登门造访,存取软体、您可 能与软体合用的其他应用程式及您的电脑系统.您进一步授予 UPS 和支援提供者就向您提供支 援服务而言合理必要之操纵和修改软体和您的电脑系统、应用程式、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权利. 然而,您同意任何支援服务将由 UPS 独自决定提供,而且协议内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令 UPS 负有提供任何支援服务之义务. 5.2 存取专属资讯.您确认并同意,在UPS 或支援提供者提供支援服务时,您可能揭露, 或是 UPS 或支援提供者可能观察到,您的资讯和资料;
而且除非 UPS 曾在已签署之独立於本 协议的某保密协议中另行同意,此等资讯和资料须视为非机密,而且因此不受在此之第
7 节限 制.此外,您确认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所利用的远端通讯工作阶段可能经由网际网路达成,而 网际网路天生不安全;
而且您同意 UPS 或支援提供者不需为在网际网路上发生的任何泄密负 责.您在向 UPS 或支援提供者要求支援服务时应将前述内容考虑在内. 6. 暂停;
期限及终止. 6.1 权利之暂停.UPS 可在依其独自决定暂停您经由 UPS 技术或依任何其他方式存取 UPS 系统之任何部分的权利,进而包括但不限於 (1) 防止存取 UPS 系统或 UPS 技术之任何不符合本 协议之条款及细则的部分,(2) 纠正 UPS 系统或 UPS 技术中的实质错误,或者 (3) 遵守法律、 条例或规则或法院或其他具合法管权机关的判决. 6.2 期限.本协议须自您由点选浏览而表示同意时生效,而且须在其后於依本文之规定而 终止前完全有效(「期限」). 6.3 终止. a. 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且UPS 可透过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而随时随意终止 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术许可证. b. 尽管有前述规定,倘遇后列情况,本协议将无需 UPS 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而终 止: (1) 对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3、4(第三句)、7或10节或第 2.2 条之违背;
(2) 您的破产、破产 程序开始、企业改组、民事再生、特别清算或关於您的任何其他破产程序,或者倘若您具有指 定的接管人、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清算人或透过结束业务决议,或者某法院发出具此作用的 命令;
或者 (3) 倘若您是某合夥企业的合夥人或客户 系一合夥企业且该合夥企业被解散. 6.4 终止之效力. a. 一旦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而终止,耸谟璧娜啃砜芍ば肓⒖讨罩,且您须立 即停止和中断对 UPS 资料的存取和使用,并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 UPS 资料. b. 一旦某 UPS 技术的任何许可证终止,您须立即停止和中断对该 UPS 技术和相 关UPS 资料的存取和使用,而且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该等相关 UPS 资料. 6.5 终止后条款之继续有效.在本协议出於任何原因而终止后,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1、
5、7-
9、12 诸节,第4.
1、6.4及6.5 诸条及附件 A,以及最终用户权利的各节和在最终用户权利第 3.2 条中指明的各条,须继续有效. 7. 机密资讯、商业秘密、资讯. 7.1 揭露.在期限内及之后,您不得使用(除因与您酥男邢喙囟裥砜烧咄)、揭 露或许可任何人存取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UPS 资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商业秘密).在期 限及之后五(5)年内,除非由法律另行规定,除因与您酥男邢喙囟裥砜烧咄,您不得使 用、揭露或许可任何人存取任何机密资讯.您确认,若您违背本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7 节,UPS 依照适用法律可能无法得到适当补救、可能蒙受无法弥补之伤害,而且将有权寻求公平之救 济.您同意以不低於您保护自己之机密或专属资讯的慎重程度保护此等机密资讯和商业秘密. 如果依照任何法律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