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10-07 |
58 条,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附有 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十分之一的股东,可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就有关董事委任一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该 要求需表明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建议提名为候选董事之人士,并连同该提名候选人士 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知,送至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 号时代广场1座26楼, 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 (2) 个月内举行.倘于递呈后二 十一 (21) 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或其中任何一名人士持有过 半数以上总投票权则可自行召开该大会,惟任何大会不得于上述日期起计三个月届 满后举行.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
88 条,倘股东建议提名人士(并非退任董事)于任何股东 大会上参选董事,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须递呈 其签署之书面通告,其内表明建议提名为董事之人士参选的意向,并连同所提名人 士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知,送至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 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发出该等通告的期间最少须为七(7)日,该期间不得早于寄发举行有 关选举之股东大会的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亦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 结束. 为使本公司能知会其股东有关提名候选董事事宜,该要求及书面通知须按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列明提名人士之个人资料.